保全证人证言 助力民事诉讼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9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申请人包某敏来到我处,声称要为甘某辉作证明,并要求对其即将在我处公证员面前手写的《证人证言》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包某敏称曾于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五日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县支行向三亚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某华(公民身份号码:XXXX)的账户(卡号:XXXX)汇款人民币一百九十万元整,这笔钱款是甘某辉的其他亲属打到包某敏的账户上,再统一由包某敏转给包某华用于甘某辉投资使用,现甘某辉因相关投资纠纷拟提起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地处海南,包某敏作为证人出庭时间不确定,同时诉讼一般历时较长,包某敏身在福建,不便亲自往返于海南省与福建省为甘某辉出庭作证,特申请办理证人证言保全证据公证。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九点三十五分许,证人包某敏在本公证处,在本公证员面前当场手写一份《证人证言》,九点四十七分许书写完毕后,证人包某敏在该《证人证言》上签名、捺右手食指指印,本公证员对证人包某敏手写《证人证言》过程进行了现场拍照,共取得照片七张,并对《证人证言》进行复印,原件保存于本处卷宗。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上午九点五十分许保全活动结束。我处于XX年XX月XX日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 包某敏,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屏南县某镇某路某号。 关系人:甘某辉,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海南省三亚市某镇某果场某号房。 公证事项:保全证人证言 关系人甘某辉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包某敏应甘某辉要求于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向我处申请对其本人手写的《证人证言》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兰某和助理公证员郑某共同承办该公证事项。在取证前,本公证员向当事人告知了保全证据公证的注意事项,申请人包某敏表示自愿作为甘某辉的证人并据实提供证言,若作虚假陈述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上午九点三十五分许,证人(即申请人包某敏)在本公证处,在本公证员和助理公证员郑某面前当场手写一份《证人证言》(共一页),九点四十七分许书写完毕后,包某敏在该《证人证言》上签名、捺右手食指指印,经其核对无误后提交给本公证员进行保全证据,本公证员对该《证人证言》进行了复印,原件保存于本处卷宗。本公证员对包某敏手写《证人证言》的过程进行了现场拍照,共取得照片七张,照片原始数据经复制后存入本处专用硬盘保存。 兹证明本公证书所附的《证人证言》复印件与保全证据时申请人包某敏在本公证处,在本公证员和助理公证员郑XX面前现场手写的《证人证言》原件相符,原件上包某敏的签名及所捺的右手食指指印均属实;本公证书所附电脑打印相片七张系取证过程现场拍摄,相片内容与取证过程实际景物一致。 附: 1、《证人证言》复印件一份共一页; 2、《屏南县公证处证据保全公证现场工作记录》复印件一份共一页; 3、电脑打印相片七张; 4、《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凭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屏南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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