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申请人凌某、蒋某来到我处,称他们于二〇〇五年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共生育二子,婚后购买了四套房产、一台挖掘机和一辆轿车,因购房还有银行按揭贷款未偿还。他们在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财产分割上,意见不一致,希望通过公证,让熟悉法律专业知识的公证人员协助他们达成较为公平合理的离婚协议,切实保护好他们各自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矛盾,影响他们今后的生活。故特向我处申请为他们代写离婚协议并对离婚协议进行公证,同时,提交了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孩子出生证明、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公证人员对申请人进行谈话,详细询问了相关情况并制作询问笔录,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遂为申请人拟定了《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交申请人确认后签署,及时出具了公证书。 我处在回访中了解到,申请人凭公证书已顺利地办理了离婚登记,并依据公证书办理了孩子户口迁移登记、不动产、车辆产权变更登记。 办证小结:公证员在办理离婚协议公证的过程,通过向离婚当事人宣传、阐释法律,引导离婚当事人达成较为公平合理的离婚协议,切实保护双方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化解矛盾,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皖东公证字第**号 申请人: 甲方 :凌某,男,**年**月**日出生,住址: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号,公民身份号码:****。 乙方:蒋某,女,**年**月**日出生,住址: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号,公民身份号码:****。 公证事项:离婚协议 甲、乙双方于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离婚协议》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离婚协议》。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凌某与蒋某于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在本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离婚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指印均属实。 该协议自离婚登记后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东至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