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女,1987年11月出生,户籍地为福建省莆田市,居住地为福建省莆田市。2016年9月,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1月9日止。现于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监管。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6年9月17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李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莆田市荔城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同日,荔城区司法局向其经常居住地所在的司法所发去《审前社会调查函》。司法所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省(区,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李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居住地村委会、邻里亲友等,并制作了调查笔录。9月22日经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集体谈论,形成了评估意见,并向荔城区司法局提交了审前调查评估报告。同日,荔城区司法局经研究,将最终评估意见函告城厢区人民法院。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交付)情况 2016年10月13日,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到莆田市荔城区司法局报到。荔城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2016年10月14日,李某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为其办理入矫接收手续并建立工作档案。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社区服刑人员李某确定了矫正小组,小组成员由司法所长、司法助理员、司法协理员、所在村委会帮教人、派出所包片民警及两名亲属(监管人)组成,并签订了矫正小组协议书。帮教人和监管人还分别与司法所签订了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和监护协议书。 司法所组织矫正小组成员在宣告室举行了入矫接收宣告仪式,宣读了社区矫正宣告书、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宣告了有关遵纪守法、报告、外出、居住地变更、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有关规定和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以及社区服刑人员李某依法享有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后让社区服刑人员李某重复三遍诵读宣告室里的八个大字——“认罪服法,接受矫正”,加强身份意识、服刑意识,端正态度,增强其接受教育矫正改造的自觉性。 宣告后,司法所对李某进行了入矫教育谈话,充分了解其家庭、生活、认罪态度、服刑意识等情况,向其发放了《社区矫正告知书》《社区服刑人员须知》,再次强调了社区矫正各项规定。谈话结束后,制作谈话笔录,初定矫正方案,存入个人档案。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1、通过审前调查评估,对被告人、所在村委会、亲友等进行走访,全面调查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生活情况、社会背景、工作经历、人际交往、犯罪原因、悔罪表现等,做好充分准备,了解其基本信息,为组建矫正小组和制定矫正方案打下良好的基础。 2、通过入矫宣告和谈话教育,有利于促使社区服刑人员树立服刑意识,增强接受教育改造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