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认罪罪犯史某的教育转化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史某,女,48岁,小学文化,故意伤害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4年5月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史某入监后不认罪,认为自身没有主观故意去致人死亡,而只是因正常自我保护才致人死亡的,所以认为法院对其的量刑过重。史某于2015年4月递交了申诉书,2015年5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并于2015年11月送达驳回申诉通知。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 (1)深入了解史某拒不认罪的真实动机,积极开展正面引导教育工作 监区通过与史某多次谈话教育了解到,史某之所以不认罪,一是认为自己没有故意致人死亡的动机;二是认为明明是对方有错在先,又先动手伤人,自己是本能还击才致人死亡的,认为法院的量刑过重,所以想通过申诉减轻对其的刑事制裁。 监区在掌握了史某不认罪的真实原因后,通过进一步的观察分析,发现史某并没有逃避劳动改造,也承认自身行为致人死亡是犯法的,只是觉得自己不存在故意的动机,法院对其的量刑过重。抓住这一点,监区对其进行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发现史某文化水平低,理解问题不透彻,仅看表象,而且对周围的人极度不信任,采取怀疑、过分警惕的态度,不能很好地与他人沟通,一旦提到申诉的话题,尤为敏感,对别人的好言相劝看成是别有用心,遇事爱钻牛角尖,看待问题过于偏执。 针对以上情况,干警积极地与史某进行思想沟通,给史某宣泄情绪与独立思考的空间,让史某学会放松心情,引导史某积极、正确地看待生活。 (2)搭建起信任的教育平台,建立良好的教育与被教育的改造关系 通过一段时期的深入了解,针对史某在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干警及时找其进行谈话教育,耐心、认真地倾听,多站在史某的角度上分析问题,并与史某共同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建立良好的教育与被教育的改造关系,并对史某在生活中表现出的自私、偏执等性格缺点,一一指出,正面教育史某要学会换位思考,多站在对方的角度上想一想,并适时谈谈干警自身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拉近了干警与史某之间的距离,增强了史某对干警言行的信任,引导教育史某正确积极的看待问题。 2.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实施 针对史某不认罪态度的顽固性,监区制定出相应的转化方案,采取以点到面的转化方式,寻找突破口,逐渐转变史某的思想与认罪态度。 首先,引导史某正确地认识自己所犯的罪错,以正确、积极的态度面对改造生活。 其次,引导史某接受文化教育,提升文化素养,转变思维方式,正确、理智地分析和处理问题。 最后,分析史某的犯罪过程,滤清史某内心不认罪的真实思想,引导史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感召和培养史某重拾生存的信心与希望,从内心深处真诚地认罪悔罪。 (1)寻找教育转化突破口,引导罪犯正视自身的错误 通过对史某的深入了解,干警发现史某在与他人聊天时,总是习惯性地陈述自己的案情,诉说自己的遭遇,过度地想要得到他人对其想法的认可,干警捕捉到这一突破口,抓住机会,打开了能够转化史某并与之深入交流的一扇门。在耐心倾听史某的倾诉后,干警帮助史某共同分析案情,深入到案件的每一个细节,首先站在史某的立场上,同情史某,对史某正确的行为予以肯定,然后再毫不掩饰地指出史某在犯罪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以及自身的错误行为,并明确提出史某最终行为已严重触犯了法律,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针对案情,干警教育史某如何选择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怎样才是最好的方式,并举例说明如果换个角度解决问题的后果会大不相同。史某在事实面前不认罪的态度不再那么僵硬,并愿意主动与干警沟通交流,倾诉心声,但仍未表示认罪。 (2)提高法律认知度 教育罪犯正确认知罪行 针对史某文化程度低,法律认知淡薄的情况,监区增强了对史某的法律知识教育,坚持在每周集中时间,单独与史某进行法律知识互动,从相关法律书籍《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开始普及,最后到监管局编著的《法律常识教育》与《认罪悔罪教育》读本,让史某从中真正认知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条文中的哪一条哪一款,应受到怎样的刑罚,并依据书中知识明确指出法院已经针对其犯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了适当的减轻量刑。同时,干警又鼓励史某积极参与监狱开展的2015年度“认罪服法促改造 遵规守纪塑新生”主题教育活动,并帮助史某在“反思罪恶三性”阶段性活动中,与史某共同清算三笔账,将史某余刑生活中即将支出的费用详细说明,促使其认清自身犯罪行为给国家、社会以及亲人和自身所造成的巨大伤害与损失,真诚地从内心深处认识到自己的罪行,从而为今后教育转化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 (3)亲情与温情双管齐下 助力教育转化认同 为使教育转化取得更大的进展,监区深入分析了史某的家庭状况,得知史某家人并不支持史某申诉,其家属及兄弟姐妹均来信劝说史某;每次会见,其女儿都哭着诉说对史某的思念,希望史某面对现实,积极改造,争取减刑早日回家团圆,其女儿甚至拒绝寻找自己的终身幸福,史某虽然心疼女儿,但仍不为所动,坚持申述。干警发现这一情况后,以温情与亲情感召双管齐下,更有力地推动教育转化工作。经过了解,干警发现史某内心对自身入狱,而没有对女儿尽到母亲应尽的责任,一直心存内疚和负罪感。抓住这一契机,干警加强了与史某的谈话教育,引导史某将母爱责任的愧疚转化到对当下自身行为不负责任的认知上,促使史某认识到在女儿正处在人生转折期时,自己却在固执地申诉,而无暇顾及女儿的生活,正是一种自私的行为,一种不负责任的体现。在此期间,监区干警一方面按程序帮助史某转递申述所需材料,向法院了解申述进展;一方面主动帮助与法律援助部门沟通,同时不放松对史某的教育转化,通过改造过程中的具体事例、目前改造政策等方面做好教育引导,同时教育史某也要换位思考,看看自己的行为给两个家庭带来的伤害,尤其是受害方丧失亲人的痛苦,正视自己的犯罪行为,冷静理智的对待判决,在等待高院通知书期间,监区在做好日常教育工作的同时,积极引导史某如何正确面对、接受申诉结果,提前让史某在思想上、心理上有一定的准备。因此在史某2015年11月3日接到驳回裁定书时,史某对待结果较为冷静,监区干警抓住此良好契机,加大谈话力度,跟进教育工作,终于使得史某在接到驳回通知书后主动找到干警表示了自己不再申诉的想法,同时表达了对近一年来干警对她教育的付出和关心的感谢。监区干警在鼓励史某的同时,也鼓励史某主动与家人写信沟通,阐明自己现在内心真实的想法,说出自己的愧疚让家人知道自己的转变。

【教育改造成效】

史某经过慎重考虑书写了“认罪悔罪书”及“息诉书”在认罪悔罪书中史某表现出了真诚的认罪悔罪态度,开始逐渐深入反思自己的罪行,并积极主动地投入到劳动改造生活中,遇事也学会了主动询问,学会了与他人沟通。劳动中史某积极努力,态度端正。今后,在对史某进行认罪悔罪教育的过程中,干警会始终持之以恒、不抛弃、不放弃、有充分的耐心与细心,善于发现并及时掌握史某的思想动态,避免史某出现思想反弹的现象,逐步巩固史某的认罪态度与正确的改造观念,积极正确地进行引导和教育,从而达到教育改造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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