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河源分所就欧某某肢体截肢是否存在护理依赖鉴定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欧某某,男,49岁,于2016年2月19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系统治疗后出院;其损伤经某某司法鉴定所评定为需部分护理依赖。同年,欧某某据此鉴定意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当事人及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对此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鉴定过程】

资料摘要:河源市人民医院出院记录(住院号:310486)记载:住院日期:2016年6月19日至2016年8月12日;出院诊断:1、右小腿远端碾挫离断伤;2、右侧胫腓骨上段闭合性粉碎性骨折;3、右侧耻骨下支及左侧耻骨上支骨折;4、右侧第4肋骨骨折;5、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6、脑震荡。2016年6月19日行右小腿远端碾挫离断伤残端修整术+右胫腓骨上段粉碎骨折外固定支架固定术。2016年7月14日行右小腿离断伤残端修整术+右侧胫腓骨融合术。 检验所见:神志清,对答切题,右下肢戴假肢跛行。查:右下肢左胫腓骨中上段以下缺失,断端有一增殖性瘢痕13cm×0.2cm;右膝关节轻度外翻成角畸形。双上肢及左下肢肌力、肌张力正常。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项目评定分值:进食10分,床上活动10分,穿衣10分,修饰5分,洗澡5分,床椅转移10分,行走5分,小便始末10分,大便始末10分,用厕10分。

【分析说明】

被鉴定人欧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伤后医院诊断为:右小腿远端碾挫离断伤,右侧胫腓骨上段闭合性粉碎性骨折,右侧耻骨下支及左侧耻骨上支骨折,右侧第4肋骨骨折,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脑震荡。其损伤符合与钝性物体作用所致,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 被鉴定人欧某某在住院期间经行右小腿远端碾挫离断伤残端修整术+右胫腓骨上段粉碎骨折外固定支架固定术,右小腿离断伤残端修整术+右侧胫腓骨融合术等治疗。现临床体征稳定,目前遗留右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右膝关节轻度外翻成角畸形。按照《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 31147-2014)标准,评定其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项目总分值为85分,比照4.2.1.2款规定,无护理依赖。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欧某某无护理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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