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齐某,男,1998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辽宁省彰武县。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彰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6年4月19日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4月18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6年3月20日,彰武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非监禁刑的被告人齐某,按相关法律程序,以发函传递的形式,委托彰武县司法局对其所在居住地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 彰武县司法局根据收到的彰武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被告人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等,走访了齐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调查结果显示齐某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齐某的邻居和周围的群众也都反映齐某、为人正直,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只因他碍于朋友的面子被其他人喊去一起打架,而且他在打架过程中,没有直接造成他人的身体伤害。因齐某是未成年人,齐某自己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3月27日经彰武县司法局社矫办集体研究,形成了同意齐某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于2016年3月28日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齐某接收情况 2016年4月19日,齐某到彰武县司法局报到。彰武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接收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齐某亲属及监护人、志愿者组成的矫正小组,司法所长与全体矫正组成员签订了矫正责任书,规定了矫正小组在齐某社区矫正期间履行的进行监督、教育等义务。为给齐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在彰武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教育中心宣告室举行了严肃的入矫接收宣告仪式。 通过向齐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遵纪守法、报告、请销假和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矫正教育的自觉性。齐某本人也表示,自己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服从监管,认罪悔罪。
【小结】
社区矫正是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以非监禁方式,对缓刑、假释、管制、暂予监外执行刑罚的一种重要手段。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是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特点,在司法所的指导和监督下,通过相应的学习和教育活动以及公益劳动,让未成年人进行改造。未成年人犯罪人员大多是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 司法所根据上述特点,对未成年人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齐某给予身份保护。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展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采用易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开展思想、发展、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对其开展认罪服法及法制、道德、时事政策、警示教育,矫正齐某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使其能够自食其力,完全融入社会。 司法所做到立足监管、教育、帮扶,以人为本,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充分发挥矫正小组的作用,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让其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