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十八洞村征地修建停车场及村民土地权属纠纷提供法律服务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亲临十八洞村考察,首次提出了精准扶贫的战略思想。在十八洞村建立精准扶贫示范基地,供全国复制学习是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提出的建议。2014年,为了完成中央的任务,花垣县双龙镇人民政府决定征用农户的土地用来修建停车场,并与该村25户农户约定,农户以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入股停车场修建,农户成为股东,停车场修建后投入使用,以停车场收益的20%分红给农户。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十八洞村修建停车场,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镇政府根据法律规定向国务院提出申请。由于审批需要一定的时日,农户出让农用地后,停车场一直未修建成功,农户也不能在农用地上种植农作物,时间一晃三年过去了,农户们没有任何收入,也未曾分享到停车场的收益,因此农户与镇政府发生征用地纠纷,要求镇政府增加补偿征用土地款或者向农户分红。

【争议焦点】

农户与县政府关于征用土地及补偿相关事宜发生纠纷。农户认为土地已经出让使用了,而这三年没有任何分红,土地也不能种植农作物以补贴家用,因此农户认为镇政府应当增加补偿农户征用土地款。镇政府认为,当初与农户的约定是农户以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入股停车场修建,停车场修建成后以停车收费给农户分得利益,而目前停车场尚未修建成功,更谈不上有停车收益,因而无法给农户分红。

【律师代理思路】

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农户同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为停车场运营的股份,以停车场运营的收益分红来补偿土地征用款,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的。2018年国家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也出了新规定,其中之一就是补偿方式更加灵活,对于征地补偿款,农民可以灵活地选择补偿方式,既可以选择接受现金补偿或者同等价值的商品房作为补偿,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有机结合。按照农户和镇政府的约定,农户出让土地使用权以投入停车场运营,以停车场运营的收益来分红弥补补偿土地征用费用的不足,而如今停车场尚未建成,更谈不上投入运营使用,没有收益又何来分红。然而,对于农民来说,土地就是一切经济基础的来源,是养家的根本。土地出让导致无法种植农作物,农户也没有其他收入来源,久而久之就会发生纠纷。如何在保护农户合法利益的前提下解决双方的纠纷是本案的重要内容。

【案件结果概述】

2018年9月12日,湖南隆海鹰律师事务所在花垣县双龙镇十八洞村进行现场调解。当日下午,隆海鹰律师认真听取了农户的意见,并向农户就征地协议等相关合同进行法律解释,解答农户的疑问。经过隆海鹰律师的耐心解释,十八洞村的农户了解了征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在隆海鹰律师的调解下,该村25户农户与湖南省花垣县双龙镇人民政府初步达成调解意见,农户同意继续修建停车场,待停车场投入运营取得收益后分红。达到了预期的目标,矛盾不出村、在家就能解决纠纷的效果。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双龙镇政府为了推动十八洞村旅游业的发展,依法征用农户的土地,并与农户协议决定以停车场运营收入分红的形式补偿土地征用费用,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然而,停车场停工三年未修建,被征用的土地也不能用来种植农作物,这给农户带来了巨大的困扰,农户的征地补偿迟迟不能兑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契约自由作为近代私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是意思自治的必然结果,又是其核心部分。当事人依据契约自由原则成立合同,则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应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契约自由包括变更合同的自由,在契约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以合意的方式就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此乃契约自由的应有之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当事人关于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

【案例评析】

农村土地制度法律法规,事关亿万农民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应当强化权益保护,重在农民受惠、农民受益、农民得利。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我国各地掀起投资热潮,大量的农地被征用,由于地方政府热衷于征收土地,导致了一系列严重的后果,最为突出的是农民与政府的矛盾。征地范围太宽、补偿标准偏低、征地程序不够规范,是目前征地制度改革主要面临的三大问题。为了防止土地问题的大量出现,国家采取了很多措施来保障农民权益的实现,如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协调裁决机制、征收土地前确保农民知情、健全严格征地审查报批程序、制定土地区片最低价等,这些措施是农民权利保障得到进一步深化和细化。但是并没有减少土地纠纷的发生,相反农民土地维权行为反而比以前增加,不少地方政府解决这类问题靠的是“公检法”,这种方法不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使矛盾更加激烈。

【结语和建议】

2013年11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与湘西花垣县十八洞村的乡亲们座谈时,首次提出“精准扶贫”战略思想,为全国数千万贫困群众按下了小康快进键。经过三年攻坚,十八洞村在去年脱贫摘帽。在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中,发生纠纷是常有之事,矛盾产生了,我们要做的不是不管不顾、任其发展,而是积极解决纠纷,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2019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在中国人大网上全文公布,面向公众征求意见。2018年12月23日,《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时,距离上次修正时隔14个年头,正是我国城镇化快速推进的时期。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进一步完善了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明确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要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安置人口、区位、供求关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全方位的完善了土地征收制度,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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