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男,1993年8月5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2014年9月12日,因犯强迫交易罪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8年9月28日止。2014年10月8日,王某到天长市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王某接受社区矫正后,司法所为其建立了由司法所长、社区主任和其父亲组成的矫正小组,制定了以“参加法制教育提升法律素养”为主要措施的矫正方案。入矫初期,王某基本能按时向司法所报告、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但王某结婚后,经常出现定位手机关机、无人接听,不能按时报告、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2017年6月份,工作人员巡查社区服刑人员声纹认证系统时,发现对王某进行四次电话抽查,其仅及时接听了一次。针对此情况,司法所对王某进行了严厉的训诫谈话,适时调整了矫正方案,实施更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其每个月必须到司法所当面报告,每周必须拨打语音报到系统自动录音报告,或者拨打司法所长电话报告。 2.2017年7月,司法所接到匿名电话,举报王某经常外出到扬州参加婚礼礼仪等商演活动。鉴于王某妻子在扬州工作,王某外出到扬州的可能性较大,司法所对此高度重视,司法所长立即召开会议,调查王某相关情况,并要求加强对王某走访和抽查频次,及时掌握其行踪。2017年7月份,工作人员对王某进行突击走访3次,但均未发现其有违规行为。2017年8月,天长市司法局购置了第一批电子腕带,工作人员为王某佩戴了电子腕带实施重点监控,在此期间,均未发现王某的定位手机和电子腕带有越界现象。 3.2017年11月27日,天长市纪委驻司法局纪检组接到实名举报,举报王某在矫正期间经常违规外出。市司法局主管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派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和司法所共同调查核实。11月28日,工作人员对王某进行了询问谈话,王某拒不承认违规外出行为,但其暴露出自己平时随身携带两部手机,除定位手机外,还有一部联通号码的手机。谈话结束后,工作人员当即邀请市检察院监所科负责人一同到联通公司调取王某联通号码的漫游记录,最终确定王某在扬州使用过该号码。11月29日,工作人员再次找王某谈话,在确凿的证据面前,王某承认自己心存侥幸,耍小聪明,每次到司法所报到或者参加教育学习后,用热水将电子腕带泡软后褪下,与定位手机一起放在朋友的工厂里,然后私自外出到扬州承接一些商演的工作,用新办理的联通号码与他人联系。对此情况,王某私自外出明显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符合“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安徽省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条件。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2017年11月29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批表》,提请天长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治安管理处罚。天长市司法局召开奖惩委员会,对相关证据和情况进行集体研究和核实,作出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向天长市公安局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并将建议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抄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2017年12月3日,天长市公安局作出对王某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决定对王某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伍佰元,并将处罚决定书书面通知天长市司法局。12月4日,天长市司法局召开全体社区服刑人员集中点验大会,会上市司法局宣读了对王某的处罚决定,王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集中点验结束后,派出所民警、市司法局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市检察院检察官的监督下,一同将王某送至天长市拘留所执行。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王某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后,对社区矫正监管制度有了更加清醒的认识,认识到自己如果心存侥幸、再次违反社区矫正制度规定,就会失去在社会服刑的机会,失去宝贵的自由,表示今后将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按要求到司法所报到,积极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接受矫正的态度有了明显的改变。工作人员还与王某的家人进行了深入谈话,希望他们配合做好对王某的矫正工作,其父亲表示今后将加强监督,督促王某认真接受矫正,不再发生违反纪律的行为。 (五)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王某出现违反社区矫正制度的情形时,天长市司法局及时向天长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了专题汇报,天长市检察院检察官参与对王某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并监督公安机关对王某执行治安拘留。在对王某执行治安拘留后,检察院检察官还主动配合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王某进行了训诫教育。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天长市司法局收到公安机关对王某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后,及时在社区矫正中心“社区服刑人员奖惩公示栏”进行了公示,社区矫正中心和司法所还分别召开社区服刑人员警示教育大会,通报王某违反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况,强调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重要性,给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敲响了警钟,达到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小结】
社区矫正是严肃的刑罚执行工作,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管理,防止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和再犯罪,对于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具有重要意义。 在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有的社区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缺乏正确的认识,自身罪犯身份意识不强,认罪悔罪不深,心存侥幸,想方设法躲避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对于此类人员,社区矫正机构要切实履行好走访、报告、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监管教育制度,通过多种手段掌握其行动轨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果断依法进行处理,矫正其错误行为,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 维护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