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女,1988年1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2022年11月7日,王某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11月18日起至2024年1月1日止。2022年11月21日,王某某到习水县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由执行地受委托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2023年2月7日变更至平湖市社区矫正机构接受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把好入矫关 王某某入矫后,受委托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其宣讲《社区矫正法》相关规定及政策,提醒其牢记身份,并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签订社区矫正对象入矫等相关文书,建立以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干部、社会工作者、亲属、志愿者组成的矫正小组。 (二)制定并落实矫正方案 通过实地走访、心理测评、风险评估了解的情况,矫正小组成员召开会议讨论矫正方案,确定管理类别,定期对其开展集体教育和个别教育,增强学法守法意识;每日签到,加强信息化核查;督促按时提交思想汇报,了解思想动态;定期走访、谈话,了解生活情况;矫正小组各位成员根据职责加强帮扶教育和思想引导;督促其定期参与公益活动,提升社会融入感。 (三)依法审批执行地变更申请 通过走访了解到,王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之前一直在浙江省平湖市,并长期在平湖市工作,且自身为离异状态,在户籍地虽有固定住所,但无固定工作。2022年12月26日,王某某提出将执行地变更至平湖市的申请,并提供居住证明、嘉兴市公安局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证明和工作证明、嘉兴市企业盖章工作证明。司法所从更有利于王某某接受社区矫正的角度出发,依法报社区矫正机构审批,并于2022年12月28日通过县社区矫正机构至平湖市社区矫正机构征求意见。 (四)依法办理执行地变更 2023年2月6日,县社区矫正机构收到平湖市社区矫正机构同意王某某的执行地变更复函后,根据《社区矫正法》有关要求,受委托司法所依法办理变更手续:1.积极配合平湖市社区矫正机构移交矫正档案资料,邮寄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和执行档案到平湖市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的衔接工作。2.书面告知到新执行地报到的时间期限及逾期报到后果;向王某某发放《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地变更决定书》以及《限期报到通知书》,要求其七日内到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如果逾期报到,将可能承担训诫、警告等后果。3.做好王某某到新执行地报到前的监管工作,通过加强信息化核查,避免在报到前出现脱漏管。4.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督促其服从新执行地的监督管理。
【案例注解】
在王某某的社区矫正案例中,社区矫正机构和受委托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结合实际确定矫正小组成员,制定矫正方案,组织宣告,加强入矫教育,把好入矫关;依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及《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法办理执行地变更,彰显人文关怀,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