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侍某为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干召庙镇隆丰村一组村民,在二轮土地承包时承包本组土地4.5亩,2001年与同组村民李某结婚,当年本组小调整土地,村民以“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为由,将侍某在娘家的4.5亩土地收回,并按当时分地情况重新给侍某分了2.54亩,登记在婆家名下。2010年,侍某与李某离婚后,侍某的2.54亩承包地一直被李某侵占经营,多次要求李某返还自己的承包地,但李某以侍某未在婆家取得承包地为由,拒绝返还。于是,侍某来到了干召庙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5年3月16日,干召庙镇法律服务所主任贺跃华热情地接待了侍某,经过初步审核,侍某离婚后独自一人抚养小孩,无固定住所,靠打工为生,收入低下生活贫困,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贺跃华及时将侍某的法援申请报临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批,得到批准后受理了侍某的承包土地经营权纠纷案。 了解案情后,贺跃华对案件的处理有了初步的思路,本着先调解后诉讼的原则,他决定先和李某见面进行调解。为了掌握第一手资料,贺跃华多次到村组了解本案涉及土地的详细情况,并多次找到李某,从情理法方面给李某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经过十多次的调解,李某仍拒绝返还侍某某的承包地。随后,侍某委托贺跃华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为保证侍某的诉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贺跃华认真做好开庭的准备工作,又多次到村组找当年调地时的干部、村民进行调查取证,固定证据。经调查,本组调地时给侍某分了2.54亩承包地,村里有账可查,但该地一直被李某经营,村民认为侍某的诉求合情合理,都支持她向李某要回土地。 庭审中,争议焦点主要是侍某的2.54亩承包地是否取得了经营权。由于本组小调整土地都是村民大会决定,实地划拨,未重新颁发经营权证,为了使法官对本组调地情况有详细的了解,庭审后贺跃华又通过协调村组,召开本组村民大会,并邀请本案主审法官参加,当年调地小组成员向法官介绍了当时调地的详细情况。大家一致认为侍某取得了2.54亩土地的承包权,李某应当返还侍某某的承包地。贺跃华本着对受援人负责的态度,深入受援人所在村组20余次,走访村民30多户,固定证据20份。 在两次庭审中,贺跃华根据本案争议的焦点,结合证据的合法性、合理性、关联性,经过法庭辩论发表了代理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他的意见,侍某的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临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侍某承包地2.54亩,于本期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10日内返还。
【案件点评】
在农村,由于受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一些地方的村民认为妇女离婚后,其承包地就是男方的,长期侵占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使很大一部分离婚妇女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此类由离婚引发的土地纠纷案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处理难度大,它不单纯是法律问题,更是关乎妇女的合法权益,如果解决不好,势必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妇女和男子享有同等的权利,在法定承包期限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土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这是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应把握的基本原则。 此案法律援助充分发挥作用,妥善地解决了妇女土地纠纷案件,增强了服务新农村建设的自觉性、主动性、实效性,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