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弘正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涉嫌故意盗窃罪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21日凌晨1时许,韩某某伙同刘某某在平顶山市卫东区东安路南段安培中心家属院门口,对停放的4辆轿车实施盗窃,共盗窃汽车轮胎11个。经侦查,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第二分局以被鉴定人韩某某犯盗窃罪立案。现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第二分局委托我鉴定所对被鉴定人韩某某案发时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 据被鉴定人韩某某供述:2012年凌晨被鉴定人韩某某带着刘某某开车来到东安路南段,韩某某下车偷路边的汽车轮胎。随后韩某某开车来到一个小树林将轮胎卖给胡某某,最终韩某某得到壹仟贰佰元。交易成功后韩某某给刘某某贰佰元钱。韩某某,男,自幼上学,下学后在市果品公司上班。据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派出所情况说明:韩某某常年吸毒,居无定所,与妻子离婚长达十年之久,自己的兄弟姐妹也不曾来往。故取不来家人、邻居的材料。据韩某某同监室在押人员情况说明显示:工作期间韩某某睡觉,他自称自己有精神病,时常与他人发生争执。据平顶山市精神病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号20090821)记载:韩某某于2009年8月7日至2009年8月12日住院,诊断为“躁狂发作”,服用氯氮平治疗。

【鉴定过程】

被鉴定人鉴定时自行步入鉴定室,意识清晰,定向完整,年貌相称,接触交谈合作,语速适中,语流通畅,未引出错觉及感知综合障碍。谈到自己曾在平顶山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因为在家闹了,一直服用氯氮平。对自己偷轮胎之事基本能够叙述,是自己提出要去偷轮胎,自述偷轮胎这事不是大事,未发现病理性优势情绪及病理性激情。未发现主动意志活动增强或减退的表现。智能检查未发现明显缺损。SAPS、SANS报告:未显示明显精神病性症状;WAIS-RC:IQ为91,属于平常智力;CMS测试:MQ为81,稍低于平常记忆水平。

【分析说明】

被鉴定人韩某某2009年曾患“躁狂发作”,此后长期服用氯氮平维持治疗。案发时被鉴定人情绪正常,思维清楚,自己预谋要去偷轮胎,而且认为偷轮胎挣钱方便,安全,不需要技术。鉴定时检查:意识清,接触良好,未发现精神病性症状,未发现病理性优势情绪。据以上分析之所见,被鉴定人韩某某案发时的临床表现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情感障碍-躁狂发作(缓解期)”之诊断标准。 被鉴定人韩某某案发时处于情感障碍-躁狂发作的缓解期,其实施盗窃事先有预谋、有准备,有明确的现实目的和动机,事后及时销赃。被鉴定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其对自己的盗窃行为有完整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故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1、案发时被鉴定人韩某某处于“情感障碍-躁狂发作”缓解期; 2、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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