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05月30日14时30分,吴XX(女性,31岁)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行至化州市长岐镇下山村委下吴村路段时,与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头面部、腹部损伤,伤后到化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前已孕27+周,住院期间检查出现胎盘羊膜面液性暗区,考虑胎盘早剥—早产,剖宫产下一名女婴。现伤者委托我所对此次交通事故损伤与其早产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其交通伤所致的伤残等级进行法医学鉴定。
【鉴定过程】
1. 检验方法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 2. 体格检查 自诉:腹部至今仍时有隐痛。前两胎均顺产且伤前体健。 查体:自行步入室受检,发育正常,营养中等,神志清楚,查体合作,对答切题。五官未见明显畸形改变。下腹处见一9.0cm×0.25cm剖宫术后瘢痕。余未见明显异常。 3. 阅片所见 2015年6月2日CT片示:右侧鼻骨骨折,前方向后塌陷。
【分析说明】
1. 关于交通事故与早产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医院病历资料记载,被鉴定人吴XX孕27+6周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腹部外伤,入院后第二天出现阴道流血,B超示胎盘低置状态,胎盘羊膜面液性暗区,考虑胎盘早剥可能。急诊行子宫下段剖宫术,娩出一女婴。 胎盘早剥的病因有血管病变、机械性因素(特别是腹部遭受直接撞击或腹部直接触地)、子宫静脉压突然升高,胎膜早破、滥用可卡因、孕妇年龄与产次。 本案中,被鉴定人吴XX,31岁,伤后查体见“腹壁脐周可见一长约2cm皮肤、软组织裂伤,见少许渗血”,提示腹部有明确的外伤史。B超示宫内妊娠,单活胎,头位,约27周,羊水量正常范围,胎盘低置状态,胎盘羊膜面液性暗区,约77mm×20mm,考虑胎盘早剥,隐性剥离可能性大。急诊行剖宫术,术中见血性羊水约800mL,胎盘位于宫体后壁,胎盘母体面积血约2000mL,胎盘剥离面超过1/2,故可证实胎盘早剥客观存在。故胎盘早剥与本次外伤在时间上存在连续性,且与损伤部位相吻合。 此外,送鉴材料证实,吴XX,31岁,夫妻身体健康,无家族遗传病史,无肾病、高血压病史,无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况,且已自然分娩生育两个健康男孩。本次伤前孕检均正常。故分析认为:胎盘早剥致早产,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2. 伤残等级评定 被鉴定人吴XX因交通事故致腹部外伤,引起胎盘早剥,由于胎盘早剥为重型(胎盘母体面积血,约2000mL,胎盘剥离面超过1/2),血红蛋白已下降。若不及时终止妊娠,存在休克、胎儿窒息甚至死亡的风险,故伤后第二天急诊行剖宫术,足以证实此次剖宫术的急迫性及必须性。剖宫产手术具有较大的创伤性,术后子宫愈合后形成瘢痕子宫。故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附则5.1“遇有本标准以外的伤残者,可根据伤残实际情况,比照本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附录A.10及4.10.7 e“盆部损伤致子宫破裂修补”之规定,被鉴定人吴XX因交通事故致胎盘早剥并行剖宫产术比照“子宫破裂修补”评定为十级伤残。
【鉴定意见】
1. 被鉴定人吴XX胎盘早剥致早产,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2. 被鉴定人吴XX因交通事故致胎盘早剥并行剖宫产术评定为十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