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佘某与李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佘某到重庆市永川城区某设备租赁部做临时工,在安装设备时,不慎从高处坠下受伤。经过半年多的治疗,最终下半身瘫痪。经司法鉴定佘某为五级伤残,以后的生活都需要护理。目前,因赔偿金额一直并未商定,佘某没有拿到赔偿款,联系其租赁部负责人李某,李某表示已经承担了全部的医疗费用,对于之后的赔偿也愿意承担,但是具体赔偿金额、赔偿方式无法确定。双方因此发生纠纷。7月,佘某一家十几口人来到永川区某街道调委会寻求帮助。

【调解过程】

调委会接到委托后,立刻对案情进行调查,着手为佘某和李某之间的损害赔偿纠纷开展调解,并立刻联系到李某了解具体情况。事故发生后,李某积极协助佘某治疗,但由于该租赁部无营业执照且规模较小,并未购买过意外保险和工伤保险。李某表示已经支付了20多万的医疗费,实在无力再进行赔偿。同时李某也担心一直均是自己垫付医疗费用,日后出现诉讼等情况没有证据,需要赔偿更多的钱,所以不敢再出钱。 调解员了解情况后,立刻展开分析,制定调解方案。首先明确了此次调解的紧迫性,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不仅要解决双方眼下的困难,还要考虑到两家人今后都还有几十年的人生路要走,一定要拿出完美的解决方案。因此,调解员积极联系永川区法院,请求区法院与中山路调委会开展联合办公,希望能够促成双方协调一致达成协议后立刻办理司法确认,让佘某一家能够尽快拿到赔偿费用用于后续治疗和生活。区法院听说情况后,立刻派出法官与调解员、司法所工作人员一起对所有情况开展走访调查,验证各项证据,并与李某积极沟通。调解员决定采用情理法并行的方案,对于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分清责任问题,并且多次与双方私下沟通,从家庭情况、今后打算等方面充分摸清双方的担忧,并且指出双方善良的本心和具体的生活困难,同时根据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详细讲解了此次工伤赔偿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解释了数额的具体计算方式。同时,为了解除李某的担忧,向其详细讲解了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告知:“劳动者受到工伤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又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的,对该协议的效力应当区分情况处理: (1)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前提下签订,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认定有效;但是如果劳动者能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变更或撤销情形的,可视情况作出处理。 (2)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的,且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可以变更或撤销补偿协议,裁决用人单位补充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另外,李某最担心的问题是,一旦他同意了双方的协商金额,支付了赔偿费用,如果之后佘某一家人反悔了,向他索要更多赔偿,他该如何处置。就这一问题,调解员向他讲解了相关规定:人民调解协议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在本次调解中,周期不宜过长,因此调解员还分别邀请法院的法官、双方当事人到调委会进行现场沟通,解答疑惑,经过反复开导,心结基本解开,均认识到这个调解方案对双方的保障,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场办理司法确认手续,尽力促成尽快履行。

【调解结果】

有了协议书、裁定书之后,李某也不再有后顾之忧,四处筹钱,当天下午就把协商好的二十多万元赔偿金打到了佘某的账上,并提出自己还要继续经营生意,经济好转后还会对佘某一家人的实际生活困难进行帮助,以后也会尽所能的资助佘某的孩子上学。同时李某还承诺会与佘家多走动、多照顾,佘某一家人也表示感谢,对于意外虽感痛惜,但双方能够冷静协商好这个问题,没有伤了双方情分。双方都对这个结果十分满意。

【案例点评】

第一,遇到纠纷拿起法律武器打官司,已经成为比较普遍的做法,但诉讼往往具有耗时长和成本高等特点。这次中山路司法所、永川区法院、调委会的通力协作就为当事人提供了一条零费用、高时效的解决渠道。 第二,调解员对当事人,不仅采用了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讲解,还适度运用了道德层面与情感层面的说服和教育;在语言使用方面,自始至终极少使用批评语言和刺激性语言,更多的是使用了协商的语气和尊重的态度。同时,促成双方在情感上的相互体谅,事故终是意外,对两个家庭来说都是极大的不幸,在之后的人生路上也需要双方携手同行,使生活能够越过越好。 第三,调解员的责任心,促使当事人最终自愿接受调解,握手言和。本案从调解申请的受理到成功化解,用时极短,并未感情用事,而是理智地采取了正确的方法,制定周祥的调解计划,使调解工作得以顺利开展下去,避免出现更多意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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