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张某某,男,1995年5月2日出生,广东省乐昌市人,小学文化,2015年5月18日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8月13日交付广东省番禺监狱执行刑罚。 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3日对其减去4个月23天。罪犯张某某于2017年8月23日当天顺利出监。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3月,依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番禺监狱十五监区二分监区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张某某提请减刑案。经集体研究认为,张某某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得嘉奖十四次,表扬两次,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张某某有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未缴纳,其写信联系家人,希望帮他缴纳罚金,但一直没有收到回复。十五监区警察了解到这一情况后,通过114查询到罪犯张某某原籍地派出所电话,向派出所请求协助联系其家人,找到了罪犯张某某原住所村委治保主任的联系方式,几经辗转终于联系上罪犯张某某的家人。但是其家人并不愿意替他缴纳罚金,十五监区警察向罪犯张某某家人介绍其在服刑期间的积极改造表现情况和知错悔改之心,并告知其家人缴纳罚金对罪犯张某某减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最后罪犯张某某家人及时缴纳了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将罚金缴纳凭证送至番禺监狱。综上,罪犯张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十五监区二分监区建议对罪犯张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广东省番禺监狱十五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审核罪犯张某某提请减刑案件,认为罪犯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提请法定减刑条件,同意对罪犯张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形成推荐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将提请罪犯张某某减刑的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矫正与刑务办公室审查。 广东省番禺监狱矫正与刑务办公室审查认为,罪犯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合规,所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提请罪犯张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的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 广东省番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广州市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对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无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罪犯张某某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7年6月,广东省番禺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张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张某某符合减刑条件,减刑提请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遂作出提请罪犯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决定。监狱矫正与刑务办公室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减刑材料一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罪犯张某某减刑案件进行立案审理,认为罪犯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番禺监狱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2017)粤01刑更第273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23天。罪犯张某某于2017年8月23日当天顺利出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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