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余某某,男,1961年4月21日出生,小学文化,住重庆市大渡口区。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以被告人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6年2月4日起至2019年11月3日止。余某某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1月12日由大渡口区看守所投入重庆市大坪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重庆市大坪监狱二监区民警在对罪犯余某某的日常管理和教育过程中了解到余某某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获行政奖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2018年7月25日,重庆市大坪监狱二监区民警集体会议研究认为:罪犯余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并于2018年5月23日缴纳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建议依法对余某某提请假释,并将相关材料上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 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大坪监狱二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同意监区民警集体研究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8年8月9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余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且适用假释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余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意见,委托重庆市大渡口区司法局对余某某进行社区评估,2018年8月31日,重庆市大渡口区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罪犯余某某在我辖区有固定住所,入狱前与家人共同居住在此,家庭经济状况良好,家庭成员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相处融洽,社区干部及家庭成员愿意帮助他重新回归社会。为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我局认为可以将罪犯余某某纳入社区矫正监管。刑罚执行科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9月17日,重庆市大坪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评审会议,邀请驻监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会议同意对余某某提请假释,并按照规定在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自2018年9月18日至2018年9月25日止。公示期内,没有收到对余某某提请假释的不同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派驻大坪监狱检察室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罪犯余某某符合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 2018年9月29日,重庆市大坪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监狱长办公会对余某某提请假释建议和相关材料进行了审议,认为余某某符合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遂作出同意对罪犯余某某提请假释的决定。 重庆市大坪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9日作出刑事裁定:对罪犯余某某予以假释。裁定书于2018年11月16日送达并正式对其实行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