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法律援助科对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10日13时许,唐某驾驶“陕汽德龙”自卸货车在新疆楚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2号门南侧施工路段调头时,因未查明车辆前方情况,将杨某撞倒和碾轧。唐某被工地其他人员提醒后,下车查看并报警。杨某被送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杨某属创伤性休克死亡(车辆碾轧可以造成)。同日,唐某向塔斯海垦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塔斯海垦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0日取保候审。2021年4月21日向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2021年4月29日,第五师双河市司法局法律援助科收到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通知书》,因唐某未委托辩护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唐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第五师双河市司法局法律援助科于2021年4月29日指派新疆亚桥律师事务所代倩颖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与唐某取得了联系,约定了会见时间,并前往法院进行了阅卷。 2021年5月11日,承办律师在新疆亚桥律师事务所会见了唐某,向其了解案情,并告知法律规定及刑事责任。 2021年5月19日上午,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唐某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某系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 唐某辩护律师称: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事故发生后,唐某已与被害人亲属沟通达成协议,在保险外赔付被害人亲属6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唐某系过失犯罪且为初犯,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大,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财保博州分公司向法庭提供车辆保险单二份并答辩称,本案系被告人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基于与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参与到本案诉讼中承担保险合同责任,唐某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处投保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10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但其认为,被告人唐某过失致人死亡不属于交通事故,不应该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同意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理合法损失;对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无意见;料理丧事费用只限直系亲属请法庭予以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予赔偿。 法院认为,唐某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唐某亦对此供认不讳,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唐某案发后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唐某对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无意见,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系初犯且属过失,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大,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与本案查明的一致,本院结合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辩护人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 唐某驾驶车辆过失致人死亡,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唐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财保博州分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虽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但因本案事故地点在新疆楚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2号门南侧施工路段,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财保博州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财保博州分公司的辩称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此次事故属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致使第三人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情形,适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范围。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财保博州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赔付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6日做出(2021)兵0502刑初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唐某犯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赔付原告经济损失785375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案情简单的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受援人主动投案、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等,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援助律师据此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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