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与禹某合同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初,因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疫情迅速在短时间内感染了全国大部分地区,与疫情防控有关医疗物资如口罩、医用酒精、消毒液、护目镜等成了市面上较为紧俏的物资,而其中以口罩的供应最为短缺。 东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为保证在生产期间员工的安全以及食品安全,有意向在市面上购买一批口罩。由于这段时间里全国各地市面上的医疗防控物资尤其是口罩极为紧缺,该食品公司的行政文员袁某于2020年2月通过微信联系上了一家口罩经销商禹某,双方经协商达成购买协议:该食品公司向禹某购买一批价值为人民币6.76万元的口罩,禹某承诺于2020年2月某日前完成口罩的交货事宜,口罩的购买款项该食品公司已于2020年2月某日一次性通过该食品公司的财务账户付清。但直至约定交货日,禹某没有如约完成口罩的交货事宜,于是该食品公司的行政文员袁某报警。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将案件移交至东莞市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某派出所调解室受理了该案件,该食品公司及禹某同意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室接到案件后,迅速展开工作。首先与禹某进行沟通,了解到禹某作为口罩的经销商具有完备的经销资质,且一切销售渠道均处于正常状态。据禹某告知,在接到该食品公司的订单后,禹某立刻联系厂家,优先安排该公司的口罩订单发货,但这批口罩乃从俄罗斯进口,由于2020年2月国内疫情极为严峻,为了保证全国人民的安全和疫情的防控,出入境及海关政策发生了极大的改变,禹某从俄罗斯进口的这批口罩不能如约到达,造成了口罩交付事宜未能如约履行。禹某承诺如若该食品公司能宽限一个星期的时间,自己能够保证将这批口罩完好地交付到该食品公司,如若一个星期后禹某违约,禹某愿意全额退还该食品公司的口罩购买款项人民币6.76万元。 调解员了解到该情况后迅速与该食品公司进行沟通,该食品公司行政人员袁某表示:因公司生产急需口罩,自己才通过微信渠道与禹某达成购买卖协议,当得知禹某无法如期交付口罩后,公司动用其他渠道已经解决口罩的供应,因此该食品公司不接受禹某提出的解决方案;为避免公司的财务风险,该公司决定请禹某于2020年2月某日全额退还该公司已经支付了的口罩购买款项人民币6.76万元,否则将追究禹某的法律责任,谈判陷入僵局。 在此僵持的时候,该食品公司向调解室提供了一份该公司行政人员袁某与禹某购买口罩时的微信聊天记录,鉴于禹某与该食品公司并无正式的购买合同,调解工作人员告知该食品公司的行政人员袁某及公司的法务:如若该公司不接受调解而一定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那么该食品公司将要花极大的时间及精力,这是一个极为耗时费力的过程,且禹某也非故意拖延交货,而是受疫情引发的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有鉴于此,调解工作人员再次建议通过调解解决本次购买纠纷。该食品公司的行政文员与法务代表经过一段时间的考虑以后,做出让步,答应接受调解,但要求禹某在一周之内付清口罩购买款。 在该食品公司做出让步,可以接受禹某在七天的时间里退还口罩购买款后,调解员迅速与禹某再次沟通,但禹某得知后表示自己的大部分资金都已经作为货款付给了厂家,自己在一个星期内无法筹集到6.76万元的资金,要求该食品公司将还款期限延长为10日。该食品公司的行政文员及法务得知后,表示自己已经做出让步给予禹某时间筹集资金,但禹某不但不接受还变本加厉要求延长退款时间,这事绝无可能,调解工作再一次陷入僵局。 为了打破僵局成功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调解工作人员竭力寻找双方的分歧点,发现双方当事人对于全额退回口罩购买款没有异议,唯一的分歧点在于退款的期限,而双方可接受的退款时间相差不过三天,于是调解工作人员提出让禹某在八天之内退还该食品公司的口罩购买款,该食品公司同意调解工作人员的提议,但要求禹某必须马上退还部分购买款作为保证。调解工作人员再次与禹某沟通协商,最终禹某答应立即退还部分口罩购买款3000元,剩余的购买款6.46万元在2020年2月某日起的八日内付清。该食品公司听后表示可以接受此调解方案,本次调解就此达成一致协议。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如下: 1.禹某于2020年2月某日退还东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部分口罩购买款项人民币3000元; 2.剩余的口罩购买款64600元,禹某承诺在自2020年2月某日起的八日内付清; 3.如若在协议规定的日期内禹某未如约完成退款事宜,该食品公司将依法追究该食品公司的法律责任。

【案例点评】

案情发生在新冠疫情期间,食品公司因为开工而急需口罩,因此当即付款并要求在一周之内到货,而禹某在如此紧急情势之下,居然逾期八天仍未交货,明显违约;但是,禹某又确非自身的原因,实乃因口罩从国外进口,而海关的检控政策发生变化,属于不可抗力,而非刻意欺骗,可以体谅。本案能够成功调解得益于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调委会通过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细致的沟通,了解到引起双方矛盾纠纷的原因以及解决本次纠纷的双方分歧点,将矛盾主张由繁化简,各个击破。二是调委会考虑到了疫情的特殊时期,呼吁双方当事人互相理解,互相包容,是唤起了当事人尤其是该食品公司的行政文员和法务的同理心才,让本次纠纷得以圆满解决。三是调委会在调解过程中既理清了各方法律关系,又综合考虑了当事人禹某的实际情况,使得矛盾纠纷能够顺利化解。本案的成功调解,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又将本次口罩购买纠纷可能引起的法律诉讼消于无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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