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重庆市璧山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朱某某依法给予训诫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朱某,男,1994年12月出生,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重庆市璧山区。2020年7月8日,因交通肇事罪被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7月21日到璧山区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璧山区公安局智能化核查中,查出朱某某曾于2021年3月27日至大渡口区,后经核实系其不假外出。司法所将相关材料提请区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朱某给予训诫处理。经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奖惩评议小组评议,报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分管领导批准,对朱某作出训诫决定,出具《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对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确定管理类别 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及矫正小组讨论,确定朱某管理等级由普管变更为严管。要求他如实记载、报告自己生活学习情况,每周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参加社区服务和学习。 (二)根据社区矫正对象朱某的管理类别,重新制定矫正方案 司法所严格落实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措施:日记载、周报到、季总结、月学习和月劳动。同时通过手机电话、电子定位等方式掌握其活动轨迹,定期走访了解其家庭和本人的就业情况,根据最新思想动态及时疏导。 (三)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参加社区服务和学习实施监督 针对开展劳动观念教育和法制观念教育,严格执行矫正措施,增强其纪律意识。积极组织朱某参加社区服务,增强其社会公德意识。

【案例注解】

本案例依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 司法所在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要加强日常监管,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间不得擅自外出的规定,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依法给予惩戒,从而提高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意识、接受矫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强化法律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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