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对合同诈骗罪社区矫正对象汪某依法开展教育帮扶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汪某,男,1992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北省孝昌县。2018年2月,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2月23日起至2020年2月22日至。2018年3月1日,汪某到湖北省孝昌县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相关工作。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存在问题分析 (一)法律意识淡薄 汪某入矫时年龄26岁,文化水平较高,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但走入社会不久,涉世未深,想快速致富,加上一时贪念,导致了本次犯罪。汪某回归社区后,认为自己判了缓刑就获得了自由,对于司法所工作人员向他说明的社区矫正期间的义务,感到无法理解,矫正态度有些消极。 (二)心理压力较大 汪某曾经在社会上、在同村群众眼中善良本分的正面形象,处处受人尊敬,现在却沦为阶下囚,强烈的社会心理反差使其很难适应自己的角色变化,环境不同了,原来的社会生活环境全部发生了变化,现在的他是一名罪犯,罪犯的标签压抑在心中难以释怀,因此他说话行事的小心谨慎,必恭必敬,甚至平时总是在家,不愿出门,甚至一度采取割腕的方式逃避现实。 二、矫正方案的制定 (一)化解心中疑虑,接受社区矫正。通过与汪某的倾心交谈,让汪某明白被宣告缓刑是因为他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且情节不严重,不致再危害社会,但是并不代表他现在是自由人,还需要遵守《社区矫正法》的规定。 (二)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汪某明白司法所是真心帮助他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能够理解他的处境,他的行为,他的压力和痛苦,从而获得汪某的信任。 (三)整合家庭资源,寻求家庭帮助。汪某的家庭虽然负担较重,但却充满温暖,汪某的父亲对他犯罪后心理状态非常关心,一直在默默的给予心理支持;母亲贤惠体贴,平时非常注意对汪某进行心理引导;汪某常说:“不管生活多艰难,想到父母,心里便有了动力。” (四)安排参加公益劳动,修复社会关系。安排汪某参加公益劳动和各种集体活动,创造各种机会鼓励他与他人接触,减小其与他人相处的戒心,能够以正常人健康的心态融入社会。 (五)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法律意识。鉴于汪某的法律意识淡薄,在矫正期间要加强对其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其法治意识,便于其安心改造。 三、矫正介入 (一)建立档案与签订合同,实施目标管理。为汪某建立详细的个人执行档案,并将其相关信息在社区矫正几个信息平台进行同步完善。 (二)充分运用社会资源,借助社会力量。从汪某犯罪的性质,矫正的期限难度,收效等方面综合考虑,特为汪某建立有司法所、派出所、村干部、家属、参加的社区矫正小组。从亲情易于突破这一点出发,也特聘请汪某的父亲为社区矫正志愿者。志愿者采取访谈,疏导,激励等方式对汪某开展了“一对一”“多帮一”的帮教。 (三)对汪某进行行之有效的日常管理,做到有的放矢。 1.制定全年的集中教育学习计划,进行目标控制。每月对汪某进行法制教育,以学习法律为主要内容,从提高他的法律知识和帮助他解决实际问题着手,组织他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帮助其分析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指明无论他出于什么原因,触犯刑法就是犯罪。汪某认识到自己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才犯了罪,对于学习法律法规非常积极,学习也很认真,同时还主动要求司法所给他提供一些法律方面的书籍。通过学习,汪某对自身的案子有了更全面的认识,也安心配合改造。 2.每月组织汪某到集镇进行公益劳动,旨在培养和确立汪某为社会服务、为他人服务的观念。汪某每月都能保质超时参加公益劳动,汪某对说:“通过无偿的公益劳动,我能赎回以前所犯的罪孽,能回报一点社会,我人感觉充实了,轻松了。” 3.要求汪某每月按时交4份思想汇报,1份改造小结,内容可以是多方面的,重点是反映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家庭等方面的情况。 4.每月与汪某谈话2次,谈话前事先构思好谈话的目的、内容、方式,并提前两三天通知汪某,每次朋友式、和风细雨般的语言,在思想和情绪的交流中,有意识的引导汪某表达情绪,进行宣泄,深深打动汪某残缺破碎的心,触动他麻木的神经。 四、矫正评估 通过一段时间的社区矫正工作,矫正收到的效果比较明显,具体表现在: 1.汪某的精神已振作起来,自卑的心理已基本消除,心态的调整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并且他思想上有了重要转变,不再害怕见人,生活态度认真,工作热情提高。 2.法律知识及法律意识有明显提高。三个月的法律知识学习,使汪某对法律知识产生了浓厚的兴趣,现在的汪某不但知法、懂法,还能偶尔为家人解释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 3.自觉参加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活动积极性较高,表现在集中学习时认真听讲,联系思想实际及时消化,按时交自己的思想汇报和改造小结,积极主动参加公益劳动,初步确立服务他人、服务社会的思想。 五、矫正跟进 虽然对汪某的矫正工作有一定的效果,但还有一些方面需要继续探讨,需要跟进。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执法工作,依法矫正正是我们进行日常行为管理的基本准则,研究,把握和遵循事物客观发展的规律,及时调整自己的工作思路和方法,提高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使社区矫正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 1.进一步融合社会资源,充分运用一切社会资源,形成社矫正机构与社区和各职能部门共同作用的矫正体系,共同构筑一个矫正网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发挥社区矫正志愿者对汪某的帮教所用。 2.在集中学习的基础上,对汪某有针对性的适当增加分类教育学习,充分体现个别化、个性化、有效性的原则,使汪某在浓重的政治氛围中受到熏陶,在感化中巩固矫正的效果。 3.让汪某等人参加乡劳动保障所举办的技能培训,让他多学,多掌握一门或多门专业技能,增强他的社会生存能力和社会竞争能力。 4.引导汪某关心、关爱他人,多做好事、益事、善事,服务他人、服务社会。

【案例注解】

1.要尊重社区矫正对象人格,平等对待,不存歧视。社区矫正对象虽然是违法犯罪人员,部分人员素质不高,但自尊心极强,完全是因为一时糊涂,放松了警惕才导致犯罪,其主观恶性不大,并且在犯罪后都有悔过心理,因此我们不能将其等同恶性很大的罪犯看待,心存歧视,恶意训斥,践踏人格。这样容易造成对象自卑、自闭心理,阻碍沟通,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 2.要以人为本,充分体现社区矫正工作人性化管理。要及时并充分掌握矫正对象的家庭、生活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积极有利因素,坚持以人为本,以情感人的原则,尽可能为矫正对象排忧解难;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资源,调动矫正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矫正对象适应社会,自谋出路的能力。 3.要在大量实际案例中,总结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总结教育、改变、引导社区矫正对象的方法,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早日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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