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吴某某,男,出生于1949年2月,初中文化,已婚,居住在广西陆川县某镇。因拐卖妇女罪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3日裁定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至2023年2月12日止。在监狱服刑期间,因患I级高血压、脑梗塞等疾病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批准,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时间为一年,自2013年1月23日起至2014年1月22日止,吴某某于2013年1月29日到陆川县司法局报到,并于当天下午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1、鉴于吴某某年老体衰、行动不便、常需卧床,建议其提出免除社区矫正集中教育及社区服务的申请,并呈上级批准,免除其到所报到及参加各种活动,安排专人对其进行针对性走访。 2、每月定期与吴某某的家属进行沟通了解,掌握其的基本动态。 3、运用矫正小组中的村干部、教师等社会各界力量协助司法所対吴某某进行监督管理。 4、对吴某某的实际生活情况的困难,有计划的给予支持及帮助。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针对吴某某的实际情况,根据制定的矫正方案,司法所每月定期安排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走访式个别教育、训诫谈话。 吴某某因年纪大,身体又不好,又因犯罪入狱有自卑心理,导致他的社交主动性差、范围小,加上他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自觉难以适应当今社会,对社区矫正就产生了“无所谓、不在乎”的消极倾向。对此,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对其开展了针对性的社区矫正教育:首先通过每月走访与其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他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让他意识到法治的重要性,端正矫正态度,增强对自已所犯罪行的认识,同时针对他对社区矫正模糊认识及法律意识淡薄等特点,进行强化教育,工作人员耐心给他讲解有关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使他逐渐懂得暂予监外执行也是刑事处罚的一种,让其明确认识自己是一个罪犯,明白自已的违法行为给他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性,社区矫正是刑罚处罚的一个种类,必须全力完成《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应承担的所有义务,在社区矫正期间遵纪守法,没有重新犯罪的情况发生,顺利期满解除矫正。 经过对吴某某的个别谈话使其心态上真正认罪服法,悔改自新,行动上主动学习法律法规并积极用行动与邻里搞好关系,融入社会,邻居对其均有了很好的评价。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因吴某某身体及年龄的原因,司法所根据其个人的申请,并报上级批准,免除了吴某某参加社区服务,但要求其在家中积极做力所能及的家务,修复其与家庭的关系,吴某某亦接受司法所意见,在家积极参与家庭工作。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吴某某从监狱出来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后,在内心里是有着很大的感触,长久的与世隔绝,加上年老多病,使他难以再次融入周围的“小圈子”,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所工作人员就努力的跟其家属沟通,并且时常走访其周围的邻居,同时也鼓励其到外适当的活动,家属的关爱,以及周围邻居的理解,使他的自信心不断提高,慢慢的排除了一些不良情绪和心理,回复到平正的心态,主动接受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心理辅导,经常与工作人员掏心窝的进行交谈。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在矫正小组的组长领导下,成员分工明确,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吴某某开展社区矫正教育,特别是作为矫正小组成员的村支书经常到吴某某家了解生活情况,给予其帮助,同时对其宣讲国家政策,极大的感化了吴某某。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在司法所的倡议下,吴某某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以及住所周边的居民都积极行动起来,积极参与到对吴某某的矫正工作中,与吴某某谈心,鼓励其改正错误,与过去告别;还帮助吴某某完成一些家务事,使吴某某打消了自卑的念头,快速融入了社会。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学习教育,吴某某终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了深刻的、实质性的认识,打消了以前的错误思想、正确认识了社区矫正的真正意义。司法所工作入员开展的各项教育矫正工作,促使吴某某最终表示下定决心好好改造,积极完成一切应承担的矫正义务。
【小结(或反思)】
对吴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有很好的启示:只要耐心细致的做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必定真诚感化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只要走进社区服刑人员的心里,打开他们的心扉,他们必定心悦诚服主动接受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从而更好地承担社区矫正义务,使社区矫正工作能顺利推进,扎实完成,和谐社会,平安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