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刘某家属与唐某、贾某损害赔偿纠纷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1日,申某(死者刘某某之母)带着女儿刘某甲从重庆市武隆县到永川区某村土医生唐某(未取得行医资格)家中治疗甲状腺功能亢进症(以下简称甲亢),经过连续多日治疗后,于2018年6月6日17时刘某某突然病情加重,其母亲申某便送到某村卫生院驻村医生贾某进行输液治疗,当日21时许,经120确认刘某某已死亡。6月18日一早,死者家属赶来30多人,围堵政府,情绪十分激动。受当地政府委托,重庆市永川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进行联合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调解员第一时间赶到政府,在简要了解情况后提出了两点意见:一是唐某目前因涉嫌非法行医被刑事拘留,死者方担心人财两空围堵政府寻求解决。为防止事态扩大,政府方做出答复,显示出积极协调解决问题的诚心和态度,稳定死者家属的情绪。二是与死者家属沟通、劝阻、做思想工作,并告知其围堵政府是妨碍公务的行为,轻者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严重者触犯《刑法》,劝解家属能够以合法的途径、平静的心态解决问题。随后,家属情绪逐渐平复,事态得到控制。调解员抓住时机向死者家属讲解调委会的职责职能等,最终死者家属同意进行调解。 6月19日上午9时,调解员约双方当事人到政府会议室进行座谈。刘某(系死者父亲)、申某(系死者母亲)、黄某(系土医生唐某配偶)、驻村医生贾某、死者方其他近亲属6人及卫计委相关人员出面进行调解。调解之初,申某认为带刘某某来治疗甲亢时还是活生生的一个人,经唐某、贾某治疗后人就没了,说着情绪激动起来,几个死者亲属跟着又哭又闹,调解员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引导死者亲属接受事实,申某要求给他们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法,并提出坚决不同意验尸,家属情绪非常激动,无法平静,调解中止。 在调解员的多方努力下,又组织双方第二次座谈,本案争议焦点及难点在于确认责任主体及责任划分。黄某认为自己丈夫唐某非法行医多年,用偏方治好了很多人,此次刘某某的甲亢没治好是个例,并且其是在某卫生院死亡的,与其自身、贾某都有关。贾某认为刘某某是在唐某那里治疗病情加重后才送到卫生院输液治疗,自己用药严格按照医疗规定,刘某某死亡与自己无关。 鉴于此种情况,调解员首先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向大家解释这里所表述的生命健康权,实际上是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总称,刘某某作为一个合法公民,唐某在不具有行医资格的条件下给刘某某治疗甲亢,导致其病情加重,侵犯了刘某某的生命健康,从《刑法》上涉嫌非法行医罪。刘某某病情加重后又被送到卫生院进行输液治疗,驻村医生贾某只有证明自己医疗行为不违反义务,方可免责。事故发生时,卫计委同相关部门及时赶往卫生院,对刘某某输液治疗的药物进行封存,经专家鉴定,贾某的医疗行为符合规定。此时,黄某拿出解决问题的诚意,同意给予刘某某死亡赔偿。在协商赔偿的金额上,死者一方要求黄某赔偿100万元,黄某认为赔偿金额过高,双方僵持不下,调解不成。同时调解员在此过程中也明确告知死者亲属非法闹事违法,劝其以解决问题为目的,不要乱来。 6月21日,调解员再次组织进行第三次调解。为避免双方当事人再次发生争吵,调解员采取“背对背”调解法。调解员劝导死者亲属,如果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黄某坚持要求尸检,协议将无法达成,及时达成协议,对方因无力支付导致反悔协议。同时,调解员劝导黄某,积极促成调解,争取死者方出具谅解书。经过调解员悉心调解,申某经过商量后提出要求黄某赔偿80万,黄某提出尽自己家最大努力最高赔偿40万。 眼看双方提出的赔偿金额差距太大,调解员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人身赔偿的相关费用进行了说明,解读了《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以及第十八至第第二十九条中关于精神抚慰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赔偿标准的规定并结合实际计算出赔偿数额,指出在唐某100%侵权责任的基础上,赔偿额应该是46万左右,离死者一方要求的金额差距仍太大,黄某表示家里也无法承担多余的赔偿,要求走司法程序或尸检,查明死因。 调解员采取分别劝导,一方面劝导申某,如果接受依据法律测算的赔偿金额46万,通过调解员努力促成,有可能达成协议并尽快拿到赔偿金,如果不接受,走司法程序或尸检,最后可能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还达不到46万,并且家属一时半会也拿不到赔偿金。另一方面,调解员劝导黄某并积极帮黄某想办法多凑点钱,争取将赔偿金额往46万上靠拢。 调解员还向贾某做工作,告知其对刘某某的医疗行为符合规定,但是在刘某某病危时,存在未告知刘某某家属将其转入大医院抢救的问题,建议其从人道主义出发补偿刘某某家属2万元。最终当事人接受了调解员建议,达成协议,纠纷得以化解。

【调解结果】

1、由唐某赔偿死者刘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合计人民币各项费用共计44万元。 2、从人道主义出发,由贾某一次性补偿死者刘某某家属2万元。 3、刘某某家属获得赔偿后,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要求唐某、贾某支付任何费用。

【案例点评】

此案调解成功,主要得益于以下几方面: 一是调解员采取换位思考法,事故发生后,一方面积极主动解决纠纷,防止事态扩大,另一方面理解死者亲属悲痛,积极努力使死者家属接受事实,主动接受调解。 二是采取“背靠背”方法,对双方当事人分别予以劝导,避免当事人争吵引发调解秩序混乱,推进调解进程。 三是采取街道调委会、司法所、综治办联合调解的方式,单独调解与共同调解相结合的方式,在依法调解纠纷同时灵活变通,针对不同情况制定调解方案,并在其中加入法理分析,增加说服力。 四是结合法理、情理进行调解、考虑当事人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调解建议,促成双方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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