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1年,张某在江苏省泗洪县经济开发区谋得一份差事,在田园建材厂当操作工。然而不到两个月,张某在打瓦车间操作时,手不慎被机器绞伤。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某为工伤,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五级,法院判决泗洪县田园建材厂赔偿张某医疗费及伤残赔偿等各项损失共计41万余元。田园建材厂不服判决,遂提起上诉,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方拒不执行终审判决,张某又继续申请强制执行。在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田园建材厂负责人卷款逃跑,执行被中断。 张某前期工伤赔偿案一直由泗洪县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援助,面对打赢官司却没有得到赔偿款的局面,淳朴的张某已经不好意思再求助法律援助中心和之前的案件承办人了。就在张某着急却又无助的时候,江苏多德律师事务所崔凤亚律师再次伸出援手,建议张某还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他愿意继续为他提供法律帮助。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情况后,当即决定为张某工伤保险待遇案的执行程序提供援助,并当场办理好相关手续,指派江苏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崔凤亚承办此案。 接受指派后,承办人了解到田园建材厂已经人去厂空,经查询得知该厂并没有为职工购买过工伤保险。考虑到张某的家庭处境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承办人崔凤亚向张某提出依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先行向泗洪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处申请先行支付的法律意见,张某没有想到还可以向公家申请先行支付,一下子又重新燃起了希望。承办人准备好相关法律文书和具体的证据材料,递交申请后得到的是保险处拒绝的结果。张某原本就感觉公家来替人还账就是不可能的,这一结果似乎是在他的意料之中。然而承办人却没有放弃,多次与与保险处负责人沟通协商,最终仍被保险处拒绝了,保险处给予的答复是,“在泗洪县乃至宿迁市都没有这种先例,想得到这笔钱你们可以走法律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张某的情况符合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条件,作为专职部门应当很了解这一情况,但以种种理由拒绝先行支付,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承办人本着对法律的敬仰和一个援助律师的执着,为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再次整理好相关证据材料,决定启动法律程序,以泗洪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处为被告,进行行政诉讼,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以“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为案由立案受理。 泗洪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进行了答辩。答辩称保险处以正在积极核实相关票据及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支付困难为由,推说保险处并无不履行工伤待遇先行支付行为。承办人主动找到保险处负责人,协商先行支付,最终,在承办人的坚持下保险处答应先行支付张某工伤待遇23万余元。张某于2016年7月顺利领取了第一笔先行支付款23万余元。目前,全部的41万余元赔偿款已全部到位。 张某感慨地说:“法律援助果真是能够帮助讨要说法的,法律援助是真正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这个社会是洒满法治阳光的。”
【案件点评】
该案是企业未缴纳社会保险,致使工伤职工不能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处申请先行支付社会保险基金,因不予先行支付社会保险基金,而引起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的行政诉讼案件。该案是宿迁市首例因不予先行支付社会保险基金而起的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的行政诉讼案件。法律援助律师责任心强、思路清晰,抓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处因行政诉讼败诉而被行政问责的心理,在充分掌握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运用娴熟的辩论技巧,在答辩期间内与被告方达成和解,最终以先行支付当事人赔偿款23万余元,达成和解,直至拿到全部赔偿款,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