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某,男,1948年11月出生,终生未婚,无配偶子女,于2018年因病在襄阳市死亡,王某某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先于其死亡。现王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一笔存款作为其遗产需办理继承相关手续。 王某某的侄子王五9月5日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上述存款的继承公证,公证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告知王五:王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已全部先于其死亡,王某某作为五保户,只能由村集体来继承这一笔存款,并告知了其应准备的资料。6日,该村法定代表人黄某广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某成来到公证处,并向提交了一系列证据资料。公证处经过询问、审查,受理办理了该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鄂长信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XXX委员会,地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XXX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黄某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XXX二组,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继承人:王某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住襄阳市襄州区XXX二组。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X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某因被继承人王某某所留遗产继承事宜,于二○一九年九月四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死亡证明、村委会证明、银行存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襄樊市社会救助证、授权委托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王某某于二〇一八年X月X日因病在襄阳市死亡。 二、继承人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X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XX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王某某遗留的财产: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户名为王某某,账号为XXX的存款。 三、经本处核实,被继承人王某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王某某终生未婚,无配偶,无子女;被继承人王某某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均先于其死亡。 五、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X村村民委员会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王某某的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上述财产为王某某的个人合法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王某某无配偶无子女,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均先于其死亡,故被继承人王某某的上述遗产由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X村村民委员会继承,由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X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成代为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领取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襄阳市长信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九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