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服刑人员张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张某某,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0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5年12月12日起至2025年12月11日止。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1月4交付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6月21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通辽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张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张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五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据此,会议认为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张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6月24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张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 监狱法制科经审查,认为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张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10月1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法制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并邀请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会议。会议经评审,认为张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属重大刑事犯罪,作出建议对张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同意对张某某提请减刑。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11月20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作出同意对张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决定。 监狱法制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1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刑人员张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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