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某遗嘱继承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当事人丰某来扬州市邗江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经了解被继承人系其配偶,生前留有一份自书遗嘱,将其名下一处房产中属其所有的份额指定由丈夫丰某继承。公证员审查了该遗嘱,法律要件齐备,对所处置的财产表述清楚,处置内容也很明确,不足之处在于,见证人由其母亲担任,经研究,该公证处认为这是一份内容合法,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遗嘱,虽有瑕疵,但不影响遗嘱效力。随后公证员告知其公证并非唯一的救济渠道,除公证外,当事人也可通过人民法院确定遗嘱效力,或递交给不动产登记部门按遗嘱执行,丰某表示希望由公证处办理公证。 八月十三日,公证员为其办理了遗嘱继承公证,所有法定继承人来到邗江公证处确认了遗嘱效力,遗嘱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公证处进行了核实,调取了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于八月二十二日为其出具了公证书。 本案的焦点,一是有瑕疵的遗嘱是否具有遗嘱效力,二是需向当事人善意提醒除公证之外的救济渠道,三是需所有法定继承人到场确认遗嘱效力并注意老年人的生活保障。本案中,公证人员运用法律知识,很好地为当事人提供了法律服务,为当事人解决了实际问题。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扬邗证民内字第XXX号 申请人: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扬州市XXX。 被继承人:祖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生前住址:扬州市XXX。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丰某因继承被继承人祖某的遗产,于二○一八年八月十三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有关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被继承人祖某的户口注销证明; 三、被继承人祖某生前所立遗嘱; 四、亲属关系证明; 五、财产权利凭证。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遗嘱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称该遗嘱为被继承人祖某生前所立,且仅有的壹份有效遗嘱,被继承人祖某生前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并承诺所提供的上述材料真实无误,如提供的上述材料有虚假或有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返还继承的财产,愿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本处公证人员姚某至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油田分公司XXX院劳资人事科调阅了被继承人祖某的人事档案,至江苏石油XXX有限公司离退休管理处调阅了丰某的人事档案。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祖某于X年X月X日因病在扬州市死亡。 二、被继承人祖某于X年X月X日立有自书遗嘱壹份,指定丰某继承坐落在扬州市XXX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祖某的遗产份额。被继承人祖某遗产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对此无异议。 三、申请人丰某是被继承人祖某的丈夫,其要求继承祖某上述遗嘱中指定其继承的遗产。 四、被继承人祖某死亡时遗有登记在丰某、祖某名下的坐落在扬州市XXX房屋【建筑面积:XX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苏(2017)扬州市不动产权第XX号、苏(2017)扬州市不动产权第XX号】。 上述财产属于被继承人祖某与其配偶丰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其中一半为被继承人祖某的遗产。 五、祖某生前所立的自书遗嘱,遗嘱形式合法,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明确。遗嘱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 六、本处经中国公证协会综合信息平台查询,被继承人祖某生前没有公证遗嘱。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及祖某的自书遗嘱,兹证明上述房产中属于被继承人祖某的遗产由丰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公证处 公证员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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