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陈某(化名),男,1989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北省利川市。2017年7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2017年8月4日至2018年8月3日。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7月18日,利川市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陈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利川市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利川市司法局根据收到的利川市人民法院的委托函,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湖北省拟适用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办案标准》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陈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陈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7月21日经利川市司法局讨论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7年7月21日向利川市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接收情况 2017年8月8日,利川市司法局收到了利川市人民法院对罪犯陈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同日送达回执。 2017年8月9日,社区服刑人员陈某到利川市司法局报到。利川市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汪营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陈某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其父亲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陈某父亲等矫正小组成员在利川市社区矫正管理教育中心宣告室举行了入矫宣告仪式。首先工作人员核实了陈某的身份,然后向陈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了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的权利,以及应当履行的义务。宣告了陈某的的管理类别为严管,以及矫正小组成员、保证人等的职责。其后,社区服刑人员陈某进行了入矫宣誓,并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最后,村委会干部作为矫正小组成员代表进行了表态发言。
【小结】
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入矫宣告,可以让社区服刑人员进一步明确自己身份,清楚自己社区矫正期限。通过入矫宣告的形式,为社区服刑人员上好社区矫正第一课,使其能够清晰知晓自己在社区矫正期间应该遵守的各项管理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自己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以及应当履行的各项义务,对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有了更加充分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