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精卫所对马某某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进行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据委托方提供的材料显示:2015年8月20日20时许,在广州市某某东路某饭店,马某某因故持刀猛割正在吃饭的李某的颈项部,致其当场死亡。随后在作案现场进食,直至警察到场将其抓获。为慎重处理案件,特委托广东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其进行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一)资料摘要 1.被鉴定人概况 据委托方提供的材料和被鉴定人自述,被鉴定人排行第二,有一位姐姐。于1986年7月19日出生,幼年生长发育不详,适龄入学,初中文化程度,曾在石家庄、天津和南京做厨师,后到大连服装厂工作两年,2008年至2015年初到青岛做保安和杂工,后无业在家,2015年6月底来到广州,案发前无业。 被鉴定人性格内向,比较安静、离群,敏感多疑,既往体健,无严重躯体疾病史,无吸食兴奋剂史,无烟酒嗜好,声称姑姑有精神病,具体表现不详。 2.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相关材料 据对被鉴定人前后几次的讯问材料显示:审讯笔录显示马某某神志清楚,言语对答切题,思维连贯,能清晰供述自己的案发经过,声称自己一直以来,很难与人沟通,生活在社会的边缘,想一个人生活在一个地方,不招惹他人、招惹是非,平时一个人上网打游戏,不用与人沟通。原来在青岛做保安的时候,独自上班,一个人住,没有压力,不被人排挤,下班后上网打游戏,后来因为要换岗就辞职了,想到来广州这个南方城市更好找工作,住在龙口西路小区出租的床铺,没想到到广州几个月都找不到工作,觉得自己生活很落魄,找不到工作,没钱花,为何他人能活得那么好,自己却活得那么苦,本来心中对社会就不满,觉得这些都是社会造成的,就想报复社会,仇恨富人,其实这种想法几年前就有了。案发前两天就到超市买了一把水果刀,案发当晚漫无目的地在街上转转,想找个高档的饭店找个人杀了,于是来到私厨饭店,觉得很高档,里面吃饭的都是有钱人,就进去饭店随机选择了这名男子下手。声称自己没有核弹,如果有就会放核弹,继续杀人。随后呆在现场吃饭,等警察抓自己。希望法院能因此判他死刑,想结束自己的生命。此外,马某某还交待自己在此次案发前一周某晚22时以后,在天河区某个地方的河上的小桥上,抢过一名女子的挎包,内有现金370多元及工作证、钥匙和一张卡。承认不认识被打的人。另外,马某某称自己自小眼睛有斜视,有人看不起他,他也很难与人沟通相处。父母及姐姐对自己很好,对他们是有感情的。但因为长时间没回家,也没与他们联系,不知道他们的状况如何。在青岛工作期间父亲曾找过他,要他回家结婚生小孩,他回家后觉得结婚生小孩,压力很大,觉得自己没有这个能力,就又离开家,再没与家里联系了,觉得自己没有办法,又没有能力养活父母。 据现场目击人员何某、梁某、颜某和石某的询问笔录综合摘要如下:2015年8月20日20时许,他们均称看见一名男青年(即是马某某)来到饭店门口,颜某问其是否有位置,该名男子没有理睬,沿着大厅左侧通道进去,走到通道右侧的第二张桌子的时候,突然站到正在吃饭的一名男子后面,看见该名男子(马某某)用左手按住正在吃饭的男子的头顶,右手持刀从左往右割了正在吃饭的男子的脖子。后来该名男子(马某某)坐在桌子吃东西,直到警察到来控制他。整个过程双方没有任何交流。 据看守所的同仓人员陈某和甄某的书面材料显示:马某某在看守所期间能遵守规章制度,言谈举止正常,与人相处还好,只是脾气暴躁,有时因睡觉的问题与相邻床位的人发生争执,平时喜欢看社会类的书籍,对政治题材比较感兴趣。曾说自己经常便秘而得过抑郁症,在外面看过病,是医生对他说的,但没做过鉴定。 (二)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 1.鉴定方法 《阅卷方法》、《调查方法》、《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 2.精神检查 被鉴定人步行进入检查室,衣着尚齐,龄貌相符,意识清晰,未见故意拖延、做作或回避眼神对视等伪装精神病的表现。 检查发现被鉴定人接触良好,言语对答基本切题,思维连贯,语流顺畅,语速不快不慢,能叙述个人经历,如问其姓名,则答:“马某某”,问其哪年出生的,则答:“1986年7月19日。”问其读过几年书,则答:“初中毕业。”问其没读书后做什么时,则答:“去过石家庄、大连、天津、北京和青岛等地,在工地做过杂工,做过保安。”问其什么时候到广州的,则答“2015年6、7月”。问其在广州如何过的,则答:“在天河租了一个床铺,有时坐公交地铁去找工作,平时上网,在网吧呆的时间比较长。”问及其在租住的地方安全与否,则答“安全”。当问及其与一起租住的人相处如何时,则答“基本不认识,没什么特别,也没有来往。” 当问及其有关案情的情况时,被鉴定人能回忆案发经过,与以往交待基本一致,当问及其此次是怎么回事时,则答觉得自己没有什么发展,也没有未来,连生存都比较困难,就做了这件事。问其何时开始想做这样的事情时,则答:“这次是突然,前几年也有过绝望,觉得社会不公平,当中有自身的原因也有外面的原因。如社会风气不好,与人交往时自己总是格格不入,与人不在同一层面上,总喜欢从道德层面上看问题,实际工作中与人交往不好,赚不到钱,与父母相处也不好,自己失败是主要原因。”当问及其对社会的看法时,则说:“愚民政策、奴隶经济和生存主义等。”但要求其解释时,则说:“愚民政策是文化管控下的教育,媒体也管控;奴隶经济是农民工进工厂,法律上规定的保险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农民工的权益没有保障的;生存主义是生存是第一位的,道德其它都不重要的,弱肉强吃,能赚钱就代表一切,这几年都这样;”当问及其如何形成这样的看法时,则答:“工作经历、生活经历,互联网上接触到的信息,自己的想法总与人不一样,如与人交往时我比较坦诚,与人分享,最后往往被骗被耍,变成傻瓜一样。”当问及其在不同地点、工种和遇到的不同人物都是这样的结果吗?则说:“22岁前一起成长的人互相善待对方,22岁以后自己出来打工遇到的人基本上是这种感觉,主要是自己自卑,不自信,心理素质差,不如别人,别人也把我当弱者对待。没老乡朋友照顾,自己的问题就爆发出来了。”当问其为何愿意继续这种不愉快的体验时,则答“16、17岁老家就订婚了,对象也没怎样交往,像走亲戚一样来往,一般结婚后就要自己创业,准备结婚时自己得了结肠炎,自己的身体精神都承受不了,也无法与父母说,经济上他们也承受不起,自己也犹豫寡断,抱着改变自己问题的想法逃婚出走,希望找到原因,从头开始。”当问及其是否找到自己的问题时,则答:“失败,与人总是格格不入,工作上与人想法不一样,太理想主义,总想着公平公正。从道德层面看问题,有时不太妥当,这样反而加重了自己的自卑。”当问及其出来几年有无与家里人联系时,则答:“2012年父母到青岛来找我,想我回去成家,当时就回去了,回去后担心压力大又离家走了。”当问及其在广州这段时间这种想法有无变化,则说:“到广州后找不到工作就不想工作了,进入那种循环(不想这个问题,身上没钱也不想,不想明天怎么样)。没钱就去抢夺,当时抢了几百元,心想有过犯罪记录了,就靠这种方式活着,觉得活着没意义。当时自己每天一个想法,有时走到高楼,感到自己没勇气不敢跳。又想到跳下去被处理掉没意思。既然死就要给社会产生一些刺痛,引起社会注意到我们这个阶层的人的存在。”当问及什么时候有杀人的想法,则答“案发前两天买好刀就想干这种事情”。问及其对象地点有选择吗,则答“高档的地方,人多的地方,有钱的人就可以”。问及其这样选择的原因,则答“容易引起人的注意”。当问及其这样做有可能伤及无辜时,则答“有钱人都可能伪道德的,应该没有钱”。当问及现在如何办,则答“我的问题是争取赎罪”。问及其为何要赎罪时,则答“我不是执法者”。当问及其为何杀人后现在又想赎罪呢,则答“不矛盾,杀人是报复社会,赎罪是因为自己不是执法者”。当问及其为何杀人后留在现场吃东西时,则答“当时想死了死了,吃饱吧”。 当问及其精神状态如何时,则答“有点抑郁,2003、2004年在南京时睡不着,掉头发,但不敢确定”。当问及其在广州这段时间心情如何,则答“很多年都是这种常态,不想与人交往,独来独往,心情平静,有点消极”。当问及睡眠情况如何,则答“还可以,在网吧上网搞到自己筋疲力尽后就睡觉”。当问及其什么时候有消极念头时,则答“2013年就有这种念头,想要解脱,时不时有”。当问及其在广州还有这种念头吗,则答“初期比较冷淡,有时愤怒,快没钱时就会有时消极念头”。当问及其在广州有开心的时候吗,则答“看笑话时自己能开心”。当问及其有无听到或看见平时听不到的声音或看不见的东西时,则答“没有”。当问及其性格特点时,则答“没什么脾气,和善,喜欢安静独处,朋友不多”。当问及其今天状态如何,则答“很好”。 整个检查过程中发现被鉴定人无明显的持续性的情感高涨或低落,遇到压力大时有短暂的消极情绪和逃避行为,未查获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无异常行为举止,未发现有伪装精神病表现。 3.躯体检查 心、肺、腹粗查未发现阳性体征。 4.其它检查 (1)脑电图(EEG号:20214)示:正常脑电图。 (2)头颅CT(检查号:11265254)示:头颅CT平扫未见明确异常。

【分析说明】

鉴定标准及技术规范:《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简称CCMD-3)、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 (一)精神医学评定 1.被鉴定人为一名30岁的青年男子,初中文化,曾在多地打工,从事过多种工作,基本上能自食其力。在看守所内能遵守规定,言谈举止无异常,进食、睡眠正常。也就是说被鉴定人无智能障碍,无明显的社会功能障碍。 2.此次精神检查发现,被鉴定人意识清,检查基本合作,言语对答切题,思维连贯,未查获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无明显的持续性的情感高涨或低落,遇到压力大时有短暂的消极情绪和逃避行为,未发现有伪装精神病表现 3.躯体检查未见异常,辅助检查:头颅CT和脑电图检查均未见异常。 4.现有材料显示被鉴定人性格内向,喜欢安静,独处,敏感,朋友不多,承受压力能力差,22岁后自觉不如人,自卑,工作不如意,孤僻离群,觉得社会不公,产生悲观、消极情绪,因此仇恨、报复社会。这些特征在临床上可以理解为分裂样人格特征,由于其22岁前与老乡、朋友在一起时并无上述特点,因此诊断为分裂样人格障碍难以成立。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案发时和目前的精神状态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无精神病”的诊断标准。 (二)法律能力评定 1.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意见 被鉴定人案发时处于“无精神病”。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的《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104002-2011)》之《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的4.1.1.a条款及附录A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细则的A.1.1.1条款,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受审能力评定意见 被鉴定人目前处于“无精神病”。也就是说,没有精神症状影响其受审能力,因此,评定为具有受审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马某某案发时和目前的精神状态符合“无精神病”的诊断标准,对此次危害行为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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