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6年1月,申请人龚某某经过王某介绍,来到被申请人贵阳某公司上班,和王某一起从事搬运工作,一直上班至2017年2月6日,双方在事实上已然形成劳动关系。期间,被申请人在2006年至2011年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保,也未和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龚某某于2017年1月19日单位放假离开并于2017年2月6日被单位无故辞退,与被申请人发生劳动纠纷,经与该公司协商无果,欲起诉该公司。因家庭困难无钱请律师,经人介绍,龚某某来到了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经审查,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批准了龚某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贵州奔达律师事务所张格彬代理此案。 张格彬律师接到指派后,找到受援人龚某某进行了一次谈话,了解案件情况。张律师先向龚某某简单介绍了律师的职责,并表示会尽最大的努力维护龚某某的合法权益,告诉龚某某有义务向律师如实反映自己的案情,不能弄虚作假,否则,律师有权利终止与其代理关系。张律师听了龚某某的陈述后,认真分析案情,查找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没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人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张律师经查找相关法规和分析,龚某某没有什么疾病,年轻力壮,不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的问题,且该工作是搬运工,没有什么技术性的操作,该公司解除申请人的工作关系没有与龚某某事先商量与告知。张律师向龚某某的工友王某和姜某了解案件情况,两人向张律师说了龚某某是2006年1月份上班的,都出具了本人签字确认的证人证言。张律师掌握案件事实后认为这是一件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前置,遂向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案于2017年4月6日开庭。 仲裁庭审中,双方以理据争,龚某某提出两个证人为其证明自己的上班起始时间及被申请人无故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则请求证人出庭作证。因姜某没带身份证不能到庭,证人王某出庭作证。 2017年4月24日,仲裁庭经过认真审理,查明龚某某与被申请人确实存在劳动关系,,并采信了龚某某的主张,即本案系被申请人无故单方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最后,仲裁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及龚某某平均工资,做出裁决,该被申请人应支付龚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32334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性的劳动争议案件,因为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不成经济赔偿问题而进入了法律程序,避免了不必要的后果发生,这充分说明了人们的法律维权意识的逐步增强。受援人来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代理律师帮其分析分析案情,因劳动争议仲裁前置,故代理与受援人先向贵阳市云岩区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 本案的裁决及时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代理律师提出的劳动关系和经济赔偿金等主张基本上全部得到了仲裁委员会的支持,获得了双倍解除合同赔偿金,该裁决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受援人表示对裁决结果也较满意,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