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根据委托材料记载,2019年9月28日,李某某与杨某某在小夏街与薛夏北街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李某某受伤。 病历摘要 入院情况:患者于2019年9月28日以“外伤致左肩部肿胀疼痛5小时”为主诉入院。专科检查:左锁骨中段可见局部软组织包块高出皮肤,压痛明显,无明显波动感,可触及骨擦感及骨擦音,左肩关节活动受限,左膝部皮肤擦伤,少量渗血,左膝关节活动可,余肢体未见明显异常。 入院诊断:1.左侧锁骨粉碎性骨折2.左锁骨下静脉损伤3.左膝部皮肤擦伤。 诊疗经过:患者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行“左锁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于2019年10月5日出院,住院7天。 出院情况:患者一般情况良好,生命体征平稳,神志清,精神可。 出院诊断:1.左侧锁骨粉碎性骨折2.左锁骨下静脉损伤3.左膝部皮肤擦伤。
【鉴定过程】
(一)检验方法和时间、地点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及《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于2020年9月23日在本鉴定所检查室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临床检验。 (二)检验所见 被鉴定人步入鉴定室,发育正常,营养中等,体型匀称,神志清晰,查体合作。左锁骨处见一长11cm切口瘢痕,无压痛。左肩关节活动度正常,同右侧。 (三)阅片所见 郑州市骨科医院影像诊断报告单(2020.9.23):左锁骨骨折线显示不清,对位对线好,内固定器存留,关节结构可。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结合本所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被鉴定人李某某左侧锁骨粉碎性骨折术后。查体:左锁骨处见一长11cm切口瘢痕,无压痛。左肩关节活动度正常,同右侧。郑州市骨科医院影像诊断报告单(2020.9.23):左锁骨骨折线显示不清,对位对线好,内固定器存留,关节结构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被鉴定人李某某不构成伤残。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李某某不构成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