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李某某,男,1952年5月7日出生,河北省定州市人。2003年11月24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1月12日送至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2006年6月16日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2月4日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1年4月30日经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6年1月27日经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期自2009年2月4日始至2024年6月3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一)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 李某某主因头晕伴左侧肢体麻木无力10分钟,呕吐4次,于2017年11月4日17时10分入河北省保定新生医院内科住院部治疗。该服刑人员既往患“高血病”病史13年余,“脑梗死”病史4年余。2017年11月29日保定监狱依照《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向河北大学附属医院(省政府指定医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委托,对李某某进行病情诊断。2017年12月12日,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予以诊断,出具诊断意见(保外医学[2017]第0143号):1.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2.急性小脑出血;3.多发性脑梗死;4.脑梗死后遗症;5.心率失常,窦速;6.空腹血糖受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及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款和《关于解决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常见医学问题及其规范措施的意见》(冀检联[2016]2号)第十条之规定。 (二)暂予监外执行提请 根据该服刑人员 病情,保定监狱决定对李某某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按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填写了《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附带原刑事判决书、减刑裁定书复印件以及服刑期间表现情况等材料,委托拟居住地社区矫正部门定州市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2018年1月5日,定州市司法局出具了“同意对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纳入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监狱刑罚执行科对李某某的保证人资格进行了审查,并告知保证人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在征得保证人同意后,制作了《保证人资格审查表》,由保证人签署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2018年1月8日,保定监狱十九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李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认为,李某某刑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款和《关于解决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常见医学问题及其规范措施的意见》(冀检联[2016]2号)第十条之规定;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改造态度端正;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态度认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和《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之规定及该服刑人员的改造表现,经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建议对该服刑人员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同日,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经审核同意对该服刑人员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监狱刑罚执行科收到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后逐项进行了审查,认为监区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规定,出具了建议对该服刑人员提请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1月9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邀请保定市冀中地区人民检察院驻保定监狱检察室人员列席。会议对李某某有关情况进行了综合评审,提出了“一致同意对服刑人员李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评审会后,按照规定在监狱内进行三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未出现异议情形。 监狱将提请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案卷材料送保定市冀中地区人民检察院驻保定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保定市冀中地区人民检察院驻保定监狱检察室出具了“同意提请”的审查意见。 2018年1月19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进行研究,决定对该服刑人员提请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1月31日监狱将有关材料报送河北省监狱管理局。 (三)暂予监外执行审批 省监狱管理局收到案卷后,由局生活卫生处对病情诊断等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李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款和《关于解决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常见医学问题及其规范措施的意见》(冀检联[2016]2号)第十条之规定。局刑罚执行处对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文书进行了审查,认为案卷完整、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局刑罚执行处结合生活卫生处出具的意见,提请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会审议。2018年2月9日,省监狱管理局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会议,研究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认为李某某改造表现、服刑时间和所患疾病等情况符合有关规定,同意对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会后,省监狱管理局出具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并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同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等有关材料抄送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接受监督。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2月13日,河北省保定监狱持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出具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相关材料,将李某某送至居住地,与定州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办理了交接手续,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抄送了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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