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5月13日,杨某(男)带着其子女来到我处,希望绥阳县公证处为其办理其子女的生存公证。经询问杨某得知,杨某的妻子在2016年在广东省务工因工伤死亡,其生前与杨某共生育两子女:长女杨某菡(2004年出生),次子杨某宇(2010年出生),现需办理两子女生存公证申请领取当年的抚恤金。 为满足当事人对公证的需求,公证员在接待中告知杨某,公证机构可以为其子女办理生存公证,但杨某菡与杨某宇还未成年,杨某应作为两当事人的代理人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本项公证,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5月13日当天,杨某提交材料后,公证员核实了相关情况与杨x菡、杨x宇见面,留有现照于公证处,为杨x菡、杨x宇出具了生存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9)黔绥阳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杨x菡,女,2004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贵州省绥阳县xx镇xx村xx组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法定代理人:杨x,男,1979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市xx区xx镇xx村xx组,公民身份号码:xxx。系杨x菡之父亲。 公证事项:生存 兹证明杨x菡至二0一九年五月十三日尚健在,现杨x菡居住于贵州省绥阳县xx镇xx村xx组xx号。 附:杨x菡近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绥阳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九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