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对于某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于2016年6月6日收到于某邮寄材料。根据于某提供的电话,联系其本人,告知其申请法律援助所需补充的材料,但是电话一直未接通。随后一位自称于某的代理人打来电话了解情况,本中心在未能核实其真实身份的情况下,依据法律法规主动告知其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供的材料及程序。但后续于某及其代理人在明知其所邮寄的材料不符合法律援助申请的要求及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所需要的手续和程序后,既没有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材料,也没有来本中心处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了无音讯,怠于履行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义务,应当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市中心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于某与南京江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因免费乘车而发生侵权责任纠纷要求法律援助,但于某不按法律援助申请程序办理申请手续,致使该申请无法进入法律援助受理程序,无法进入援助申请审查阶段。于某邮寄材料的内容和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法律援助的程序和内容要求,故申请未被受理,更未进入后续的审查阶段。 (二)在明确告知其申请援助所需提供的材料后,于某未提供或补充提供申请法律援助所需的相关材料,不符合提交申请材料的要求,依法不应给予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

(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2.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3.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应当由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单位加盖公章。无相关规定的,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二)《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九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下列材料:1.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2.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3.经济状况证明或者属于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人员的证明。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