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杨某(化名),女,1994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重庆市秀山县。2014年11月,因犯诈骗罪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个月,缓刑4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2月6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10月24日,渝北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杨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秀山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秀山县司法局收到渝北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指派平凯司法所对杨某开展调查评估。 平凯司法所所长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立即到杨某的居住地开展调查,向杨某的的父亲和辖区居委会干部询问杨某的现实表现情况、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等情况,形成调查笔录,辖区居委会和派出所出具了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调查,杨某初中毕业后,长期在外务工,在家期间无不良嗜好和影响恶劣的行为,社会关系简单,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均表示支持杨某适用社区矫正。经秀山县司法局集体研究,于2017年10月31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供了同意杨某纳入社区矫正管理的评估意见。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接收情况 2018年2月9日,秀山县司法局收到了渝北区法院对罪犯杨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8年2月10日送达回执。 2018年2月11日,社区服刑人员杨某到秀山县司法局报到。秀山县司法局为其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平凯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8年2月13日,杨某到平凯司法所首次报到,司法所为社区服刑人员杨某确立了社区矫正小组,小组成员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综治办工作人员、居委会干部、社区矫正志愿者、家属组成,并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司法所组织对杨某进行入矫宣告,矫正小组成员参加了宣告仪式。工作人员向杨某宣读了《社区矫正入矫宣告书》、《社区矫正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让其明确了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告知其在接受矫正期间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按时报到、上交思想汇报、参加学习劳动等活动,配合司法所工作人员完成各项工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杨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杨某当场表示,自己一定会遵守各项监管规定,配合工作,争取好的表现。司法所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入矫手续,在相关文书上签字,杨某正式入矫。
【小结】
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有关裁决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在特定的时限内与裁决机关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活动的过程。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接收;二是接受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并办理登记。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按规范程序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能进一步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服刑意识。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