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范某与黄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初,范某驾驶自己承租的大挂车运送货物,在行驶至东莞市某镇某路段时,与黄某驾驶的小型货车发生轻微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范某对事故不负责任。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范某驾驶的大挂车有多处损坏,需要送至修理厂修理,故范某要求黄某赔偿车辆维修费用和运营损失费。黄某对交警的责任认定无异议,但表示范某车辆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而大挂车维修期间造成的营运损失费用则不应属于其赔偿范围。双方因此发生争议,经协商多次未果后,范某向东莞市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

【调解过程】

接到人民调解申请后,调解员向范某详细了解具体案情,在了解事情来龙去脉后,调解员拨通了黄某的电话,并向其印证范某所陈述的情况。 据范某称,涉案大挂车是其向某公司承租的,每月租金约4000元,该挂车日常用于个体户运营,运营范围主要是代为运输货物、车辆等,每月收入近9000元。范某认为,该起交通事故导致其大挂车受损,需要送至维修厂修理,修理时间为一周左右,除产生维修费用以外,维修期间同时产生停运损失大约2000元,而黄某在该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故应由其赔偿以上两项费用。 黄某对于自己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无异议,但认为既然范某已经购买了机动车保险,则维修费用应由保险公司理赔。停运费用则并非必然产生的损失,缺乏法律依据,其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后,调解员对案情进行了综合分析,并初步归纳案件争议焦点:一是范某主张的汽车维修费用、停运损失是否合理合法;二是前述两项费用由谁承担。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而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黄某在案涉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案的情况,对于范某因事故产生的车辆维修费、停运损失,黄某和保险公司应进行赔偿。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也即范某主张的赔偿诉求包括车辆维修费和停运损失两部分。根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于车辆维修费承担主体问题,应根据机动车保险合同的约定,经保险公司联同维修点定损后,由保险公司承担。而对于停运损失承担主体问题,则应根据黄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的约定而确定责任承担主体,若合同条款中包含该部分损失,则由保险公司承担,反之则由黄某自行承担。 经过案情了解及分析研判后,调解员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法律规定明确,双方主要对停运损失的承担主体问题上产生争议,有较大的调解可能性。 与黄某沟通时,调解员着重明法释理,拿出相关法律条文,逐条解释普法,释明范某所主张的停运损失的合理性。黄某对调解员的解释表示认可,并在调解员的引导下查阅了保险合同有关条款,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车辆致使第三者停业、停运、停电、停产等造成的损失或者其他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对此,黄某表示愿意自行承担范某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但黄某认为,范某提出停运损失费用过高,只愿意承担不高于1000元的费用。至于车辆维修费用,黄某认为保险额度足以理赔的情况下,应由保险公司直接承担维修费用。 了解黄某真实想法后,调解员立即与范某沟通,先向范某传达黄某对本次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和停运损失的歉意,并将黄某解决纠纷的想法、建议告知范某。调解员表示,按照法律及保险合同规定,车辆维修费用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额度范围内予以承担,希望范某加强与保险公司联系沟通。并与范某商议能适当降低停运损失的索赔金额。对此,范某向调解员出示了大挂车的租赁合同以及近一个月承揽业务的收入凭证。根据范某提供的相关材料,大挂车近期月营运收入约8500元。经向车辆维修店了解,大挂车维修需要5天左右时间。故此,调解员征询范某,是否能接受1400元(8500÷30*5)的停运损失,范某对该计算方式表示认可。 在范某调整诉求金额后,调解员再次与黄某沟通,向其表示范某已经降低了赔偿诉求,并详细介绍停运损失的计算方式,希望其能理解疫情防控常态化下范某的经营不易,秉着互谅互让、顾己及人的精神,作出适当让步。最后,经过调解员的耐心撮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1.黄某于2021年12月某日前向范某一次性支付1400元作为范某大挂车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赔偿; 2.双方当事人同意按照保险公司赔付流程解决大挂车的维修费用理赔问题; 3.双方当事人不再就本交通事故追究对方任何其他责任。 经回访,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近年来,汽车保有量不断上升,交通事故频发,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数量也逐年上升,一般而言,在交警部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后,事故双方及保险公司即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商解决由车辆损坏、人员伤亡引发的赔偿问题。但在本案中,除车辆维修费用索赔以外,范某提出了停运损失赔偿诉求,该诉求对于普通群众而言,较为陌生且难以接受,为此,调解员通过深挖法条、情法并举的方式,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引导黄某自觉承担范某的停运损失,促成双方达成人民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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