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意定监护协议书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沈廷某、王淑某与沈卫某、李某因办理意定监护协议书,于2018年5月19日向本处申请办理意定监护协议书公证。公证员对当事人身份属实经必要的审查和核实后,为当事人出具意定监护协议书公证书。 甲方(沈廷某、王淑某)现因年老体衰,其他子女离得较远,无法照顾甲方生活,乙方(沈卫某、李某)自愿到甲方家中照顾生活起居,甲方非常信任乙方,并与乙方签订养老协议。甲方为防止在生活中被欺骗,故请求乙方担任监护人,乙方自愿接受,双方达成协议。乙方担任甲方的监护人直至甲方去世时止,甲方与任何单位及个人发生的一切经济、民事关系均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处理,其他人和有关单位不得干涉。甲方去世时的丧葬事宜由乙方处理。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凌证民字第1376号 申请人: 被监护人(甲方):沈廷某,男,一九二八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辽宁省凌源市市府路东段永安小区1号楼X单元XXX室。妻子王淑某,女,一九二九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辽宁省凌源市市府路东段永安小区1号楼X单元XXX室。 监护人(乙方):沈卫某,男,一九六六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辽宁省凌源市南大街天喜家园综合楼X单元XXX室。妻子李某,女,一九六八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辽宁省凌源市南大街天喜家园综合楼X单元XXX室。 公证事项:意定监护协议书 上述申请人甲方沈廷某、王淑某与乙方沈卫某、李某于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九日向本处办理前面的《意定监护协议书》公证。 经查,上述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签定了前面的《意定监护协议书》,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上述当事人签定的《意定监护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沈廷某、王淑某与乙方沈卫某、李某于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九日在本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意定监护协议书》,当事人的签约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协议上当事人的签字、捺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凌源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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