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一)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 邓某(化名),男,1987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宁夏银川市兴庆区。2016年4月,因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5月4日起至2018年5月3日止。邓某于2016年5月6日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兴庆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邓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委托兴庆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兴庆区司法局收到兴庆区人民法院委托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联系前进街司法所对邓某依法进行调查评估。前进街司法所通过走访入户、询问社区工作人员,对被告人邓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及影响、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书写调查笔录,形成评估意见,上报兴庆区司法局,经审查并按程序向兴庆区人民法院反馈调查评估情况及意见。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邓某接收情况 2016年5月5日,兴庆区司法局前进街司法所收到了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对罪犯邓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起诉书、判决书、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完备。 2016年5月5日,邓某随法院工作人员到兴庆区司法局报道,办理登记接收手续。2016年5月6日,邓某同其社区矫正监督人自行到前进街司法所报道,接受社区矫正。邓某在司法所报道后,前进街司法所所长、工作人员及派驻社区矫正警察分别对邓某进行谈话,并且有针对性的对其开展了学习教育及法律知识讲解,告诫其在服刑期间要强化服刑意识,端正不良心态,增强社会责任感,懂得感恩,尊敬父母,敬畏法律,要迷途知返,并告知其如何用正确的方式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邓某在初次接受思想教育时,深刻意识到自己法律知识淡薄,并表示积极反思并改正自己的错误,悔过自新。 邓某在接收入矫初期,思想波动较大。因为在判刑不久后,妻子与他办理了离婚手续。他一面感激法律给予监外矫正的机会,一面要面对失业、离婚等各种压力以及亲戚朋友的冷眼嘲讽,内心矛盾迭生,十分痛苦。针对这一情况,前进街司法所在入矫谈话时,为他悉心讲解法律知识,分析其行为后果,同时积极劝解、鼓励邓某,促其迷途知返,振作精神,战胜困难,重塑人生。功夫不负有心人,邓某终于走出心理阴影。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邓某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村委会干部、其家人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邓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居委会干部、邓某家人等矫正小组成员举行了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邓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邓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前进街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管。
【小结】
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有关裁决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在特定的时限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活动的过程。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物的接收,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接收;二是对人的接收,即接受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并办理登记。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邓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