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17日6时13分,芦某某驾驶自卸汽车(泰力公司A412)在霞山港区31#堆场由南往东进入港霞四横路时,因不注意瞭望和不按规定操作,与李某某驾驶蓝色二轮电动车(由南往北)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二轮电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湛江西翼港口服务公司依照本案涉及的原告右手重建的医疗费用150000元及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1448870元提出意见,要求鉴定人员出庭质证。
【鉴定情况】
2018年5月22日,某司法鉴定所受理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的鉴定委托,载明:“对李某某的伤残等级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费用进行鉴定。”委托人提供了李某某的住院病历、受伤部位X线片。广东中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受理后,制定了详细工作计划,包括:对李XX的伤情进行检查、测量;根据医学影像片数据对损伤部位进行比对等。 综合各项检验,司法鉴定所于2018年6月7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李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并内固定术后,其伤残等级评定为Ⅹ(十)级;右下肢外伤行截肢术后遗留右膝关节以上缺失合并右上肢外伤后遗留右上肢丧失功能57.7%,其伤残等级评定为Ⅲ(三)级。2.评定被鉴定人李某某后期用于右手功能重建的医疗费用为150000元(拾伍万元整)。3.评定被鉴定人李某某躯体伤残日常生活活动能力为大部分护理依赖程度。4.评定被鉴定人李某某误工期365日,护理期150日,营养期90日。5.评定被鉴定人李某某用于右下肢假肢安装及更换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为1448870元(壹佰肆拾肆万捌仟捌佰柒拾元整)。
【出庭作证】
1.接到出庭通知书,与法院确认相关事宜 2018年7月16日,广东中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收到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本案鉴定人于2018年07月24日出庭的通知书。鉴定人即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告知鉴定人可以准时到庭,并确认出庭的具体时间、地点,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相关法律规定,协商并确定出庭费及差旅费等费用及支付方式。 2.鉴定人出庭前的准备 首先,鉴定人调取鉴定卷宗,温习了本案的委托鉴定经过和相关鉴定内容,为接受质询做好充分准备;其次,准备好出庭所需的相关资料:原始鉴定卷宗;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等执业证明材料;与鉴定相关的专业技术材料。 3.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庭审程序中的一个环节,鉴定人要服从法庭安排,遵守法庭纪律,注意行为举止。 2018年7月24日,鉴定人准时到达法院指定的法庭,在法院工作人员的指引下在候审室等待法庭通知。按照庭审程序,鉴定人出庭作证安排在开庭后的法庭调查阶段。鉴定人接到工作人员通知后进入法庭,在指定的席位就座。法官核实鉴定人身份,并要求出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相关执业资格证。法官询问后,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疑义。法官要求鉴定人对本案鉴定经过和鉴定意见做出说明。 鉴定人有理有据地阐述了鉴定意见: 2018年05月22日,司法鉴定所接受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对李某某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及更换次数、后期右手功能重建费进行鉴定,广东中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8年6月7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李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并内固定术后,其伤残等级评定为Ⅹ(十)级;右下肢外伤行截肢术后遗留右膝关节以上缺失合并右上肢外伤后遗留右上肢丧失功能57.7%,其伤残等级评定为Ⅲ(三)级。2.评定被鉴定人李某某后期用于右手功能重建的医疗费用为150000元(拾伍万元整)。3.评定被鉴定人李某某躯体伤残日常生活活动能力为大部分护理依赖程度。4.评定被鉴定人李某某误工期365日,护理期150日,营养期90日。5.评定被鉴定人李某某用于右下肢假肢安装及更换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为1448870元(壹佰肆拾肆万捌仟捌佰柒拾元整)。 理由如下: 1.据李某某右下肢毁损伤行截肢术后,右上肢外伤后遗留右上肢丧失功能57.7%,左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说明其四肢损伤,符合较大钝性外力作用所致,结合四肢的解剖学位置、组织结构特征分析,符合钝性外力暴力作用于肢体的致伤特征。 2、就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及更换次数、后期右手功能重建费过高问题,鉴定人员依据《法医临床执业指引》粤鉴协[2014]12号附件3《人身损害医疗费的审核与评定准则》4.2.4及说明1对被鉴定人李某某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及更换次数、后期右手功能重建费参照三甲医院医疗用药标准计算需要的医疗费。故此,属正常范围,不存在评定后续医疗费用评定过高。 鉴定意见宣读完毕后,法官依次询问原告、被告对此鉴定意见有何质疑。原告方表示无疑义。被告郑某某代理律师向鉴定人提出质询:李某某进行重建后是否减轻其右手功能障碍?鉴定人答复为:鉴定人并非专业的医疗人员,无法确切评估李某某术后是否一定会改善手功能情况;即使是专业医疗人员,也无法直接估计其一次或多次术后即可改善右手功能,毕竟,手术存在很多难于遇见的风险,没有谁能肯定的答复这一问题。 法官询问原、被告方,对宣读的鉴定意见是否有其他需要质询的?原告、被告双方针对广东中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的鉴定内容均未提出疑问。法官宣布,若无疑问鉴定人可以退庭,等待法庭调查结束后,鉴定人在庭审记录上签字。鉴定人退庭。法庭继续审理其他内容。最后,鉴定人审阅出庭作证记录无误后,针对此部分内容签字。 鉴定人完成出庭作证,离开法院。
【鉴定意见采信情况】
最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采信了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再审申请。本案宣判后,法院对该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给予高度肯定,认为李某某损伤所致辅助器具的费用及更换次数、后期右手功能重建费的鉴定,鉴定人员在结合病历记载、估价,法医学临床检查之后,客观的对被鉴定人的损伤进行综合评定后得出的鉴定意见,就是科学的、客观的,具有较强的说服力的,是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的完美结合。具体到某些费用是否合理的问题,只有相关职能部门调研作出修改意见后,才会慢慢得到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