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63岁的女士王某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武某某系李某的第一任配偶,王某某系李某的第二任配偶。王某某与李某于1990年经人介绍认识,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事实婚姻。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在山西省太原市某小区11号平房。1990年,该平房拆迁,王某某与李某被安置在太原市某铁路宿舍房屋内。第二年,王某某以李某配偶身份共同办理了该房屋的住房证,1994年1月太原铁路分局向其发放《住房证》。2004年2月12日,王某某与李某因感情破裂经太原市某区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其中,位于太原市某铁路宿舍的住房一套,王某某居住使用南面带阳台十四平方米的一间房;李某居住使用北面十平方米的大间及四平方米的小间,其余部分共同使用。离婚之后王某某便在此一直居住。2015年9月9日,李某突然拿出同一法院作出的另一份民事调解书,告知王某某立刻搬离房屋,并称该房屋已归武某某居住使用。此时,王某某才知李某与武某某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起诉至太原市某区法院,并就房屋居住使用权达成调解协议,位于太原市某铁路宿舍的房屋归武某某居住使用。王某某充满疑惑,太原市某区法院2015年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为什么会将自己一直居住的房屋让武某某居住?该民事调解书是否有效?如果遵照该份调解书搬离房屋,那么自己手中持有的该法院2004年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又具有怎样的效力?是不是还是有效的法律文书?这让王某某不知所措。 带着种种疑惑和担忧,王某某来到山西省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咨询。省援助中心的值班律师热情接待了王某某,详细了解案情。得知李某为城市“三无人员”,现住在太原市杏花岭区老年公寓,生活不能自理。王某某没有任何收入来源,靠政府的救济维持生活,没有住房,生活极其困难,现在铁路宿舍的住房是其唯一能安身立命的地方,如果不让其居住,王某某就真的走投无路了。省法援中心经审查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指派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冯峥律师办理此案。 冯峥律师接到通知后,主动联系王某某详细了解案情的来龙去脉,仔细分析证据材料,制定办案思路。冯律师认为太原市某区法院2015年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内容与其2004年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内容冲突。如果两份调解书都生效势必会影响王某某行使房屋居住权,后一份调解书显然已经侵犯了王某某在先取得的居住使用权。此类案件如果是发生在2015年1月30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前,既不能起诉武某某和李某要求确认协议无效,也不能以再审申请人的身份对他人的民事调解书启动再审程序,事情也许真的无法解决。但是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颁布后,此类问题可以依法解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王某某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撤销后一份民事调解书的诉讼。冯律师耐心给王某某认真梳理法律关系,讲解法律规定,最终确定民事起诉状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内容后,帮助当事人到太原市某区法院立案。 在立案庭递交材料后,法院经审查,提出王某某已就后一份民事调解书向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遂决定暂不予受理。王某某得知后非常着急,因其前夫李某不断催促其搬离房屋,王某某可能马上面临着无家可归的境地,另外法律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必须在六个月之内起诉,时间紧迫。冯律师知道情况后,与立案庭法官多次沟通,讲明当事人的处境,根据法律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希望法院尽快立案。经沟通,太原市某区法院决定立案。立案后,律师积极联系承办法官得知,李某因患有脑溢血疾病暂时居住在老年公寓,法院多次联系老年公寓要求给李某送达文书,均遭到负责人借故拦阻。冯律师赶快找到公寓负责人,给其详细介绍案情,讲明法律规定,分析利弊,在确保李某能够接受传票的情况下,与负责人协商好送达方式,协助法院将法律文书送达至李某。确定开庭时间后,为照顾李某的身体,法院将开庭地点设在了老年公寓。 为确保案件顺利开庭,开庭之前,冯律师详细编排了证据目录,起草好代理词,列明法律规定,找到承办法官,将案件情况及证据逐一阐述,并将证据目录及代理词提前交至法院。开庭之日,法庭调查阶段,冯律师举证质证,详细阐明原告王某某起诉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列出证据,阐明法律观点,并对被告的答辩提出反驳意见,对被告的证据进行质证。法庭辩论阶段,冯律师就原告王某某享有的合法权益,以及本案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事实和法律依据详细阐述,发表代理意见。庭审结束后,法官提出是否要查明某铁路宿舍的来历,冯律师又开出律师函,到太原铁路局房建段调取证据,但因档案久远,几经人手无法查实,律师又与法官沟通认为房屋来历问题并不是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与本案无关。冯律师又针对本案法律适用问题详细分析,查找其他法院有关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例提交给法官以供参考。 经审理,太原市某区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意见,认为二被告武某某、李某无证据证明王某某对该诉讼调解同意或知情,故李某与武某某达成协议的内容与2004年王某某与李某就涉案房屋居住达成的协议前后相互矛盾,损害了王某某的民事权益,故作出判决:撤销2015年作出的民事调解书。 拿到判决书后,王某某终于如释重负,她紧紧握住冯律师的手一再表示感谢,感谢冯律师以热情的服务态度、专业的法律知识帮助她打赢了官司。
【案件点评】
律师认为既然王某某对本案争议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又持有《住房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王某某可以作为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个全新的独立的撤销之诉,主要是针对当前诉讼实践中存在大量虚假诉讼,骗取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损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另外,本案当事人享有的居住权在我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中并未有明确规定,只在婚姻法中提到“居住权”一词,这也是实践中因居住权权利不明确容易产生纠纷的原因。正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才使得案外人有权利对其他人的判决裁定提起撤销之诉,而通过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最终维护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希望通过这起案例,为今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