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每日经济新闻对证监会传播虚假信息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成都每日经济新闻报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每日经济新闻)于2016年2月25日00:02分在每经网发布了《注册制改革授权下周实施A股市场步入敏感期》的报道,报道内容称“伴随着3月1日这一时点的临近,A股市场也变得敏感起来。正是在这一背景下,2月24日下午出现的一则传闻引发不少业内人士的关注。该传闻的内容是‘知情人士透露,自3月1日起创业板将全面停止审核,后续按注册制实施;主板和中小板暂时未定,择期再做安排。’不过,当记者向一位大型券商投行负责人求证这一消息时,其明确表示没有听说。而后,记者又向多位中介机构人士求证,均未能确认这一传闻的真实性”,报道还称“‘这个传闻有点可怕,还有那么多创业板(公司排队等待上市)’。其中一位中介机构人士表示,如果按照这个传闻的说法,要在注册制实施后才安排创业板拟上市公司上会,那岂不是意味着未来几个月,都可能没有创业板企业上会?上述中介机构人士指出,随着注册制改革授权日期的到来,市场上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信息,而这背后是市场对注册制改革的高度关注”。 该报道是由李某采写。李某为成都商报记者,外派至每日经济新闻证券部工作,由每日经济新闻负责管理和考核,并发放薪酬。

【争议焦点】

1.涉案行政处罚行为是否证据确凿? 2.涉案行政处罚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 3.涉案行政处罚行为是否正当?

【律师代理思路】

(一)每日经济新闻与李某报道的是客观事实,没有传播虚假信息 传闻在涉案文章发布之前已经存在,传闻客观存在是事实,而且有证据证明。每日经济新闻与李某报道客观存在的传闻,也就是说报道的是客观事实,符合新闻报道的一贯规则,不存在传播虚假信息的情形。 每日经济新闻与李某对涉案文章的采写与发布是在关注注册制改革的基础上做出的动态报道,至于涉及到的传闻,做了引用标注,也做了求证采访,结论是此传闻不是真实消息。每日经济新闻作为一家有全国影响力的财经媒体,有责任第一时间报道有关注册制改革的前沿信息,满足公众对信息需求的渴望,也有责任将一些媒介中的传闻进行求证核实,披露出传闻的真伪,以达到帮助公众去伪存真,不轻信传闻为目的。因此,每日经济新闻与李某所作的工作与此次采写发布涉案文章的行为都是为了以正视听,引用传闻是为了告诫公众这是虚假消息,帮助公众澄清真相,而不是为了传播虚假消息,混淆视听,扰乱证券市场,获得非法目的。 (二)涉案文章发布的目的是在说明传闻不可信,以正视听 2016年2月24日李某在东方财富网、淘股吧、以及多个私募圈看到有大量关于注册制的相关传闻,并有投资者不明真相,肆意转发传播,传闻有夸大趋势,李某作为每日经济新闻负责关注注册制的跑口记者,敏锐的发现这是具有新闻报道价值的线索,作为一名负责任的经济新闻工作者,有责任对此传闻进行核实求证,目的是要查清传闻真伪,不能让不实传闻继续传播,影响公众视听。对此,李某在发现此新闻线索后,向每日经济新闻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汇报,经过相关负责人会商同意后,李某进行了一系列的求证活动,向广发证券、海通证券的业内人士及蓝色光标做拟IPO公司项目的人士进行了核实采访,三人均表示没有听说此消息。李某虽未向权威部门核实,但因此,李某在涉案文章中特意表述,大型券商投行负责人与多位中介机构人士经过记者的求证,均表示没有听说这一传闻。涉案文章已经明白无误地告诉公众,业内人士都没有听说,此传闻只是不实的传闻而已,已经起到了向公众澄清事实,以正视听的目的。 (三)每日经济新闻对李某采写的文章经过了严格把关与审核才予以发布,整个过程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每日经济新闻对李某撰写的稿件进行了严格把关审核。李某履行职责提供新闻线索,经过每日经济新闻部门负责人与分管领导的同意,经过求证核实,进行了采写。根据每日经济新闻全媒体审稿制度,该稿件分别通过证券部主任、编辑部责编、值班编辑及网站值班主编审核修改后才予以发布,而且涉案文章对有关传闻经过求证后的结果进行了注明,不存在误导公众的用词用句,涉案文章真实客观,没有违反《证券法》七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涉案文章发布的整个过程也是严格按照每日经济新闻内部规定《采编手册》与《每日经济新闻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规定》进行的,对于来自互联网的传闻只作为采访“线索”,经过多方求证核实,标注后写入报道,不存在随意采信、直接写入报道的情形,之后又经过内部审核修改才予以发布。而且内部规定也不能作为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依据。 (四)每日经济新闻最先报道该传闻,是新闻行业特性所使然 媒体发现新闻线索,进行动态跟踪报道,将最新、最真实的信息传递给公众是所有媒体应该做的,如果每日经济新闻对新闻线索反应迟钝不够迅速,其他竞争媒体也会做出快速反应。全国的财经媒体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无论哪家媒体都会争相对本领域的新闻做第一手的报道,否则将处于竞争劣势。因此每日经济新闻最先报道该传闻,也是新闻行业特性所使然。 (五)传闻在涉案文章发布之前早已有之,传闻的始作俑者才是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真正元凶,证监会应该狠抓源头 李某是在2016年2月24日发现传闻,之后经过求证核实后采写涉案文章,每日经济新闻经过审核把关修改后发布,目的是为了防止关注注册制改造信息的公众不明真相误信传闻,对传闻进行核实与澄清,防止其扩散,误导公众。然而在涉案文章发布之前此传闻早已在肆意转发与传播,通过现代化的通信手段与传播媒介,传播速度之快,面积之广,影响之巨大,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将不可预测。传闻的编造者,主观恶性很大,不负责任,动机不良,具有不可告人的目的,其才是真正扰乱市场秩序的始作俑者与幕后推手,证监会应当对传闻的源头、传闻的编造者进行深入调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严惩,以彰显法律的权威与公平正义。 (六)每日经济新闻发布李某撰写的文章是对专业领域事件的客观追踪报道,是在做好本职工作 每日经济新闻是关注经济金融领域的专业新闻媒体机构,李某又是专门负责追踪证券领域热点新闻的记者,每日经济新闻与李某撰写发布该文章是在履行自身职责。涉案报道不仅描述了一则虚假信息在市场传播的事实,而且对这一信息进行了客观解读,是一篇围绕证券金融题材、以客观展示虚假信息出现及求证未果为主要内容的新闻报道。其动机与目的均是在履行自身职责,做好本职工作,其行为与违法行为大相径庭。 在整个报道过程中,李某也根据每日经济新闻内部流程,向相关负责人汇报了选题情况,经过同意之后采写稿件,并经过审核之后刊发。这也说明李某是在履行本职工作。 (七)证监会就同一事实处罚每日经济新闻与李某有违相应的司法解释所确立的法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条的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该法条蕴含的法理,体现了法律适用中的价值整合。同一违法事实,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涉嫌侵犯他人名誉权,同时牵扯到了作者与单位,作者与单位存在隶属关系,也就是说作者撰写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涉嫌侵权属于职务行为,应当只列单位为报告,如果将作者与单位均列为被告,作者与单位将就同一违法事实承担双份责任,付出双份代价,而且原告可能获得双份赔偿,必将超过原告所受损失,违反民法所保护的公平原则。因此,本案中,李某的职务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当由其单位每日经济新闻承担,而不应当由李某与每日经济新闻就一事实,一起承担两份责任,否则将与行政处罚所要求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背道而驰。 (八)证监会的处罚决定适用《证券法》罚款的上限,有失合理性 证监会的罚款不是处罚目的,处罚目的是通过罚款,给违法者予以警示,责令其改正,以后不能再有同样的行为,也警示、指引、教育公众,不能有类似的行为,行为应当合法化。这也是立法的本质与法的作用。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仅合法还需合理。行政处罚还需依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客观所使用的手段、方法,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综合判断。本案中,每日经济新闻与李某主观上是在履行作为媒体与记者的职责,对新闻线索做客观动态报道,即使客观上有瑕疵、不足,因其主观没有恶性,没有非法获利,至于造成多大的危害后果还有待确认的情况下,证监会处罚金额直接适用最高上限显然不合理,尤其李某作为参加工作不足10年的年轻人,20万的罚款有可能造成其倾家荡产,如果这种情况出现,必将违背行政处罚的本意与立法精神。

【案件结果概述】

2017年2月13日,证监会作出〔2017〕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每日经济新闻)》、〔2017〕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李某)》:维持对每日经济新闻作出的行政处罚,变更对李某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的处罚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的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案例评析】

这种类型的案件,证据主要是主观证据。被询问人的询问笔录已被证监会收集,申请人方的证人因身份等原因不愿做证。实物证据有限,也不好收集,均是文章与网络电子证据,不好证明主张,因此主要靠逻辑推理来进行申辩。

【结语和建议】

证监会对该类案件的判断自由权较大、有一定的主观性。我国没有新闻法,新闻领域的行业规章很分散,没有针对传播虚假消息的准确定义,也没有记者行为是否构成传播虚假信息的准确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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