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李某,男,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居住地为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2021年3月4日,因危险驾驶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七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2021年10月22日止。2021年3月25日,李某到呈贡区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管。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李某后,执行地司法所针对其基本情况、犯罪事实确定管理等级,并告知遵纪守法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有关情况;一是要严格限制请假,原则上不得离开昆明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呈贡区行政区域;二是定期向司法所现场报告或者电话报告;三是接受司法所定期实地走访调查。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一是每月一次到司法所报到、递交书面思想汇报并进行个别谈话以了解其心理状态、工作情况和生活情况;二是每月对其进行一次实地走访,进一步了解掌握李某的表现和实际情况,如发现李某在生活中存在困难,积极帮助其解决问题,帮助其适应社会;三是要求李某通过参加司法所定期组织集中教育和自学的方式学习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和相关工作要求,教育李某在日常生活中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增强遵纪守法的法律意识和观念;四是通过集中学习和报刊、书籍、网络等平台学习形势政策、法律法规、心理健康知识等,全面加强个人学习。 (三)组织参加公益活动情况 李某从入矫后每月都按时参加组织的公益活动,认真按时完成布置的服务劳动工作,遵守管理人员规定,通过公益活动培养正确的劳动观念、集体意识和纪律观念,强化社会责任感,修复社会关系,让其思想和行为得到不断的改造,为其得到社会的谅解和接纳积极做好铺垫,进一步适应社会环境。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李某在社区矫正期间,通过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心理测试、集中学习心理辅导专题课程等方式,提供心理矫治服务,旨在通过相关心理知识帮助李某调整心态,降低情绪反应,促进心理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潜能,完善人格,学会自我管理、自我调控,使其更好面对现实,使其更好的适应和融入社会。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在李某入矫宣告前,建立起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监督人、社区矫正工作者、矫正对象保证人为矫正小组,通过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进一步明确矫正小组成员的工作职责,确保矫正小组监管和教育全覆盖。一是矫正小组定期分析李某实时矫正情况,做好其在社区矫正期间的监督管理工作,避免发生再犯罪和脱管发生;二是在矫正小组的日常工作中针对李某的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个案教育矫正方案,有效的配合司法所做好对李某的日常监管、思想教育,促进思想转变,行为有约束,从而确保教育矫正取得实效。 (六)严格执法加强教育效果 李某在刚入矫不久,由于对社区矫正管理意识模糊,没有认清管理制度,不假外出到石林彝族自治县,被执行地司法所及时发现,工作人员要求李某立即返回管辖区域内,并及时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李某认识到此事的严重性,并及时改正。司法所对于李某不假外出事件上报区司法局,同时给予李某书面警告和佩戴电子定位装置,并加强监督管理。通过司法所对李某进行了为期两周的教育学习,李某学习效果明显,表示能自觉遵守社区矫正中的规章制度,主动服从日常监管,积极配合并接受社区矫正。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通过《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中的措施,提高了矫正对象李某对所犯罪行的认识,做到自觉服从监管、遵规守纪,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实现人格的重新社会化,为顺利回归社会做好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