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黄某,男,1982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北省老河口市。2020年4月,因交通肇事罪被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5月7日起至2021年5月6日止。2020年5月14日,黄某到老河口市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日常监管。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接收入矫当天,老河口司法局社矫局组织社区矫正对象黄某和其矫正小组成员举行了入矫宣告仪式,对其进行了入矫教育谈话,告知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权利义务,了解其个人基本情况、家庭近况、思想动态、面临的困难等,形成笔录存入其档案。随后执行地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黄某进行了风险评估测试,根据其风险评估的分数和实际了解掌握的情况,为黄某制定了矫正方案:重点是加强心理疏导教育,通过个别谈话教育、集中学习教育、警示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适应社会新生活。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 老河口市社矫局每月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开展集中学习教育,邀请心理咨询师授课,内容包括法律、家庭伦理道德、传统文化、心理健康、警示教育等方面内容。黄某通过学习集中教育课程,法律素养、文化水平、心理健康等方面得到明显提升。 司法所工作人员不定期找黄某进行个别谈话和电话沟通,了解掌握其工作、生活情况,并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此外,多次对矫正小组成员进行回访,了解黄某在村里的表现情况,引导黄某家属对黄某多些鼓励和陪伴,克服当前困难,并帮助其协调家庭关系,通过借助亲情的力量,逐步消除黄某心理问题,取得了较好的矫正效果。 (三)组织参加公益劳动 在黄某被宣告缓刑后,曾在个别谈话的时候说到自己出了交通事故以后,过去的朋友、邻居对他和他的家人都有些疏远,自己也不好意思、不愿意面对。为帮助黄某打消思想顾虑,司法所组织黄某参加社区公益劳动,以志愿者的身份参加执行地的文明创建、环境卫生打扫和法律宣传等各种公益性活动,培养其正确的劳动观念和服务意识。在劳动的同时增进黄某与他人的沟通交流,在公益劳动中得到思想上的升华,从而重塑自我,重新获得了周边群众的认可和信任。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 在黄某入矫后,司法所有针对性对黄某开展心理疏导。首先工作人员帮助黄某找出了此次犯罪的根本原因,端正他的社区矫正态度,多次通过谈话和家访的形式,与黄某进行平等、轻松、自然的沟通交流,劝其放下思想包袱,勇敢面对现实,让他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鼓励他努力工作。这让黄某感受到工作人员能够理解他的想法、顾虑、处境和行为,是真心实意帮助他,让他对工作人员消除戒心,逐渐产生信任。同时,不定期开展心理教育讲座、观看心理教育片等,帮助黄某释放不良情绪,消除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正确面对处境和困难,从而勇敢地走出家门,从过去的挫折中走出来,进而走向社会。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 建立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社区矫正对象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对黄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制度,通过手机定位、定期走访、集中教育、公益劳动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黄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督促其严格遵守监管规定,帮助其思想和行为逐渐发生转变,达到预期矫正效果。 通过一段时间的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黄某的精神状态有了很大的改观,按时参加报到,及时上交思想汇报,积极参加学习和公益劳动,各方面表现都很好。黄某在与司法所工作人员谈心汇报其思想动态时说到:“在这里让我学习到了很多法律知识,让我意识到了自己以前法律意识的缺失,今后我一定努力工作,遵纪守法,做一名对社会有用的公民。”
【案例注解】
1.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为社区矫正对象黄某确定了矫正小组,制定了个别化矫正方案,并适时调整矫正方案内容。 2.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本案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严格管理的同时,对黄某进行法律、家庭伦理道德、传统文化、案例警示等方面的教育,并开展心理健康疏导,组织其以志愿者的身份参加文明创建、环境卫生打扫和法律宣传等各种公益性活动,给予其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消除心理障碍,以良好的心理状态接受矫正,促进其更好回归社会、服务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