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民间借贷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海南省儋州市木棠镇李某因经营海水养殖资金紧缺,向同村的张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双方约定于2017年春节前还清借款。在养虾过程中,受气候和污水的影响,造成养殖收成惨淡,连虾苗款都无力支付。李某找到张某协商还款事宜,张某看在同村人的份上同意李某先还2万元,余下3万元在2017年6月30日前还清,双方达成了新的还款协议。可是李某因筹钱心急,欲通过赌博赢钱还款,便瞒着家人参与赌博,却输得精光。过了还款日期,张某找到李某主张还款,李某又以养虾失败为由拒绝还款。无奈之下,张某找到儋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接到申请后,对张某的案情进行分析,并通过张某所在乡镇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张某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查证,得知张某家庭经济状况优越,属于小富人家,且张某提交的经济状况证明表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达到2200元,超过当地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申请事项和经济状况均不符合援助条件,遂不予提供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张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要求李某还清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民间借贷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二)申请人交来的经济状况证明,月家庭人均月收入达到2200元,2017年度儋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330元,不符合当地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法律依据】

(一)根据《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1.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7.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8.主张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的;9.因高危作业、产品质量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10.主张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产生的民事权益的;11.请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的;12.主张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产生的民事权益的;13.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请求损害赔偿的;14.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援助的其他事项。” (二)根据海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将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由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调整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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