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黄某等11位农民工劳务合同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份至2019年10月份期间,黄某等11位农民工先后在某建筑公司承建的某项目工地提供劳务,项目完工后项目部负责人李某对黄某等人进行结算确认拖欠劳务款,出具欠条并加盖了项目部公章。然而某建筑公司并不认可项目负责人李某出具的欠条,表示和李某之间是劳务分包关系,拒绝支付11位农民工的劳务款。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0年6月23日至7月22日,黄某等11位农民工陆续来到武汉市汉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希望申请法律援助,帮他们讨回拖欠的劳务款。受疫情影响,农民工往返家乡开具证明材料有困难,汉阳区法律援助中心灵活处理,初步线上核实申请者农民工身份后认为黄某等人符合《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五款“因劳动争议纠纷主张权利的”以及第十六条“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须提供经济困难证明,但应当提供相应证件或者证明材料:……(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的规定,决定开启农民工讨薪绿色通道,现场审批并指派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吴曼莎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谈受援人,了解案件详情、搜集案件证据、告知诉讼风险,并着手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等诉讼材料的准备。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考虑到某建筑公司是上市公司资金充足、拖欠工程款金额不大以及法院现在推动诉前调解的情况,承办律师在和受援人充分沟通后,决定先行诉前调解,一个月内若无法达成调解再转诉讼程序。2020年7月底承办律师前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立案,接受诉前调解,并于次日联系法官沟通调解方案,后因某建筑公司表示公司内部管理存在问题、汉阳区项目部已分包给项目负责人李某以及公司为上市公司不宜调解等理由拒绝调解。法院将本案案由定为劳务合同纠纷,管辖为原被告所在地,若双方达成调解,则可以不严苛管辖问题,现因调解不成转为诉讼程序,以现有材料来看,受援人无法在汉阳区法院立案。承办律师向受援人说明调解情况,预判某建筑公司会把责任推到项目部负责人李某承担,建议把项目部负责人李某作为本案共同被告,以便查明事实;且武汉项目部负责人李某在汉阳居住已满一年,通过承办律师和李某积极沟通,李某出于想尽早解决该纠纷的考虑同意配合提交其在汉阳区居住满一年的证明,承办律师得以顺利在汉阳立案。 2020年9月,案件进行了第一次庭审。庭审中,某建筑公司表示该项目并非分包给李某个人,而是某劳务公司,并当庭提交和某劳务公司之间的分包合同及付款凭证等证据。承办律师根据双方的证据提出反驳意见:1、某建筑公司提交的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价款,和付款凭证汇总价款不一致,双方之间无其他结算单等证据,付款凭证备注矛盾,不能证明某建筑公司与某劳务公司之间劳务款已结清的事实;2、项目部负责人李某当庭确认深圳市某建筑公司拖欠劳务款事实;3、某建筑公司当庭表示把项目分包给项目部负责人李某个人,又表示把项目分包给某劳务公司,前后存在矛盾,且经当庭核实,原告及项目部负责人李某均不知晓某劳务公司为分包公司,对某劳务公司的分包事实存在疑问。当庭质证后,承办律师为查清事实,随即表示追加某劳务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庭后向法院提交了追加被告的申请。 2020年11月,案件进行了第二次庭审。庭审中,追加的被告某劳务公司经法院依法送达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某建筑公司当庭再次调整说辞,表示项目部是分包给李某个人,并非某劳务公司,并提交和项目部负责人李某个人之间的分包协议。承办律师针对被告观点发表意见:1、欠条是某建筑公司的项目部公章,虽是项目部负责人经手处理,但其是以公司项目部负责人的身份办理,属于职务行为,权利义务应当由某建筑公司承受;2、某建筑公司将项目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属于违法分包,应当对该劳务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考虑到本案的标的较小且事实清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经法官释明、双方同意,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由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能够有效的避免被告上诉增加诉讼时长,加速受援人拿到拖欠的劳务款。 2020年11月底,汉阳区人民法院对黄某等11人劳务合同纠纷作出判决,由某建筑公司在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5日内支付受援人劳务款。该劳务款已于2020年12月17日支付给受援人,共计199629.51元。

【案件点评】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群体性农民工劳务报酬追索案件。受新冠疫情影响,汉阳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采取线上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方式及时为受援人指派了援助律师。本案历经立案、追加被告、两次开庭审理,最终得以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本案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效避免公司上诉适用二审拖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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