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新生儿姬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喜得贵子本是人生中的大喜事,对于安徽省霍邱县白莲乡外出打工的黄某来说确是痛苦的煎熬。2012年10月13日12时许,黄某从外出打工的上海回到了家乡,在霍邱县某医院妇产科生产时难产,夫妻俩要求破腹产,而院方坚持顺产。因胎儿较大,医护人员强拉胎儿,致新生儿姬某出生后,右上肢不能活动,送该院儿科诊疗,次日到安徽省立医院治疗,一个月后到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臂丛神经损伤;三个月后到上海华山医院诊断为右产瘫,5个月后再次到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产瘫,于2013年3月29日在全麻下行右臂丛神经修复术,于2013年4月1日出院。高昂的治疗费用,对本不富裕的黄某家庭来说,无疑雪上加霜。2013年5月,黄某夫妇来到霍邱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因系未成年人维权,法援中心及时启动绿色通道,及时受理并指派霍邱经济开发区法律援助工作站站长杨为民承办该案。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先行与黄某到霍邱县某医院复印病例。通过查阅病例及听取当事人陈述,承办人认为,黄某在霍邱县某医院分娩前已查出胎儿是巨大儿,可能发生难产,对此院方应进行风险评估并告知黄某难产风险。且在黄某夫妇提出要求破腹产时,院方仍坚持顺产,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了肩难产,由于医护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强拉胎儿,致使姬某出生后右臂丛神经损伤。作为本案,院方对胎儿出生发生肩难产的可能性没有预测和采取相应的措施,致孩子留下残疾的损害后果发生。为此,院方在分娩中存在着医疗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证责任的有关规定,此案属于举证责任倒置,应由霍邱县某医院提供自己无过错的证据。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霍邱县某医院应对黄某的儿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人分析案情后,及时理清了办案思路。但在选择处理方式上又犯了难,在诉讼和调解两条途径之间慎重抉择。如果选择起诉途径,承办人的工作压力小,但受援人需要支付的费用高、维权周期长,存在结果不确定等风险,孩子就有可能错过最佳治疗时机。如果选择调解途径解决问题,成本低,见效快,可承办人的工作量和压力都很大。想到受援人对胜诉的渴望,幼儿的患肢急需治疗,承办人决定选择调解作为工作突破口。 承办人找到了院方先行调解,解决孩子的医疗费及后续治疗问题,但院方相互推托,经过三次的周旋调解,院方同意先预借2万元治疗费用,对于后续治疗及伤残赔偿费用,院方声称对患儿姬某先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报告出来后再进行调解。院方的答复,让承办人看到了希望,及时为黄某办理了司法鉴定委托书。2015年3月12日,经安徽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患儿姬某系右臂丛神经损伤,右上肢单瘫,右上肢肌力2—3级,评为六级伤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部分护理依赖。拿到此鉴定结论,承办人多次找到院方进行调解,院方否认了先前调解的承诺,提出诉讼处理,由法院依法判决。至此,调解彻底失败。 为保障原告获得赔偿最大化,承办人不辞辛劳到黄某夫妇打工的上海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调查取证,收集到了黄某常年在外打工,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的有效证据。2015年4月7日,承办人向霍邱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院方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691090.5元。 庭审前,院方提出由法院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后在霍邱县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选择了安徽爱民司法鉴定所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并参加了听证会。听证会上,院方提供的病例与承办人复印的院方治疗病例存在多处出入,承办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8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规定,据理力争,经过辩论,鉴定机构采用了承办人提供的病例作为鉴定依据。2015年8月24日,安徽爱民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霍邱县某医院对黄某及被鉴定人姬某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医疗过错与姬某损害后果(右臂丛神经损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参与度为70%—80%。 2015年9月30日,霍邱县人民法院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庭审中,院方认可存在过错,但为了拖延时间,对姬某的伤残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申请重新司法鉴定。后在法院主持下进行了重新鉴定。2016年1月7日,经安徽惠民司法鉴定所鉴定:维持姬某六级伤残;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应在成年后执行;姬某目前不能确定护理依赖程度。 2016年3月1日,此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庭审中,承办人提出:姬某系幼儿,目前及将来日常生活包括进食、大小便等均需要他人帮助,无法独立完成,需要护理依赖,重新提出了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申请。伤残赔偿标准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提供了黄某夫妇在上海打工的暂住证、劳动合同、所在单位证明、工资表、房屋租赁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院方辩称,原告方虽提供黄某上海居住证等相关证据,但黄某在生产期间,离开务工单位时间长,且收入证明及工资表真实性有异议。 2016年3月11日,霍邱县人民法院按城镇居民标准,判决霍邱县某医院承担75%过错责任,共计赔偿原告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等费用合计244464.34元。一审判决后,霍邱县某医院不服提起上诉,承办人再次为姬某提供法律援助。2016年11月,六安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维持原判。 至此,历时5年,四次调解,3次鉴定,2次听证,3次庭审,姬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最终尘埃落定。患儿姬某从出生到上幼儿园,终于获得了赔偿。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新生儿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为减少诉累,保障受援人及时获得治疗,在诉前没有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前提下,承办人先依据院方有过错多次努力调解。在历经一次次的调解失败后,承办人通过耐心沟通,引导受援人进入法律程序,及时为受援人申请医疗过错责任鉴定,明确院方的过错程度和因果关系,提起诉讼,使案件得以有效进展。 本案系专业性较强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此类案件受援人在证据上一般处于被动。为保障受援人的赔偿实现最大化,承办人不辞辛劳到打工地调查取证,获取了城镇居民赔偿标准的有力证据。承办人庭前做了大量扎实细致地工作,庭审中做到有理有据,代理意见基本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维权的路虽艰难曲折,但法律的曙光最终让患儿姬某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维护,享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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