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某合伙协议纠纷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7日,李某来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称自己给赵某打了半年工,但是赵某一直没有给自己发过工资,自己要申请法律援助,向赵某索要劳动报酬。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与赵某进行谈话了解到,李某2014年毕业于某知名大学酒店管理专业,毕业后即进入一家三星级酒店工作,职务是总经理。两年后,餐饮行业发展势头很好,李某的好友赵某找到李某,要跟李某合作开一家中餐厅,赵某出资30万元用于租赁场地、装修以及日常开销,李某负责经营管理,双方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收益由李某与赵某按照3:7比例分配利润。 一切准备就绪后,中餐厅正常开始营业,但是因为所处地理位置不好,人流量小,经营惨淡,李某一直没有拿到与赵某约定的3成利润。李某想到自己以前在星级酒店工作,每个月收入固定,而且比现在轻松,所以萌生退意,不想与赵某继续合作了,但是又不甘心给赵某白干了几个月,想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法律援助中心接待人员从了解到的具体案情发现:李某与赵某签订了合伙协议,并且明确双方的出资与利润分配,李某与赵某之间实际上形成了以赵某提供货币出资、李某提供劳务出资、经营利润双方按照协议约定分配为内容的合伙经营关系,并非提供劳务追索报酬纠纷。据此,烈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对其不予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申请人李某所申请的事项属于合伙经营纠纷,并非其所主张的劳务报酬纠纷,依照《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合伙经营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因此对李某决定不予援助。

【法律依据】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 (六)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七)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 (八)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 (九)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 (十)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十一)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本案中,李某与赵某之间实际上是合伙经营关系,并非劳务报酬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因此,烈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对其不予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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