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2020年09月21日因交通事故受伤,入住信阳某医院治疗。受信阳某交警大队委托,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GA/T1193—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标准,对其进行伤残程度鉴定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时限评定。
【鉴定过程】
1.检验方法: 依据《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按照SF/ZJD0103006-2014《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进行法医学阅片。 2.检验所见: 意识清楚,胸廓挤压痛阳性,未触及骨擦感;左肩部锁骨表面可见手术瘢痕,双侧肩关节活动度基本对称。 3.阅片所见: DR检查报告:1、左锁骨骨折内固定术后;2、左侧第2、4、5、6肋骨骨折。 CT检查报告:1、左肺舌叶慢性感染性病变可能,建议结合临床;2、右肺中叶、下叶见有小结节灶,建议定期复查(3-6个月);3、左侧胸膜局限性增厚;4、左侧第2、3、4、5、6肋骨骨折,阅片可见其中第2、3肋骨后弓及第5、6肋骨前弓均重叠畸形愈合;5、左侧锁骨内固定术后改变。
【分析说明】
1.根据信阳某交警大队司法鉴定委托书、信阳某医院住院病历、DR、CT检查及法医学临床检验所见,被鉴定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导致左侧多发肋骨骨折(2、3、4、5、6肋骨),经保守治疗后,现复查显示:左侧第2、3、4、5、6肋骨骨折,其中左侧第2、3肋骨后弓及第5、6肋骨前弓均可见重叠畸形愈合,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0.3.7)条款,伤残等级系十级;左锁骨骨折,经手术治疗,现双侧肩关节伸屈活动度基本对称,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不构成伤残等级。 2.被鉴定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导致左侧多发肋骨骨折,经保守治疗,参照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第7.2.2)条款,误工期:60-120日,护理期:30-60日,营养期:30-60日(供参考);左侧锁骨骨折,经手术治疗,参照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第10.2.1.b)条款,误工期:90-120日,护理期:30-60日,营养期:60-90日(供参考);综合上述两处损伤,参照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附录A.4条款,误工期:90-120日,护理期:30-60日,营养期:60-90日(供参考)。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左侧多发肋骨骨折,伤残等级系十级。 2.被鉴定人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时限评估意见:误工期:90-120日,护理期:30-60日,营养期:60-90日(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