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聋哑人的存款继承公证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26日,张某萍(女)来到江苏省无锡市锡城公证处的接待大厅,说她母亲金某某上个月去世了,需要办理继承公证。 公证员通过询问当事人了解到如下情况:她的父亲叫张某根,因中风现在只能坐轮椅,但是思维清晰、说话明了、可以写字。张某根和金某某是原配夫妻,金某某的父母已经先于其死亡。张某根和金某某夫妻共有三个子女,老大张某平(聋哑人)、老二张某萍、老三张某伟(聋哑人)。张某平、张某伟现在有工作,以前曾经上过聋哑学校,认识字。公证员告知她如果办理继承公证,她需要准备的其他证明材料,鉴于继承人中有二个是聋哑人,为便于沟通,需要请一位手语翻译人员一起到公证处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为让当事人做到“最多跑一次”,接待公证员主动到有关单位核实调查了金某某的家庭成员情况,确认张某萍陈述的情况属实。 2018年5月7日,张某根、张某平、张某萍、张某伟和无锡市聋哑学校的退休教师董某琴来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的手续。公证员安排同事对通过手语与当事人交流办证的过程进行了录像,并为他们申请了减免公证费手续。 公证工作是一项为民服务的公益性工作,公证员处在为民服务的第一线,如何更好的利用公证职能为老百姓排忧解难是我们每个公证人员需要不断研究探索的课题。公证工作又是一项严谨的工作,公证流程需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灵活、有效的为当事人办事,方便群众办公证是我们公证人员应尽之责。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锡证民内字第1445号 申请人:张某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无锡市XX街道XX小区XX号XXX号。 被继承人:金某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 XXXX,生前住XX街道XX小区XX号。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张某根因继承金某英遗留的银行存款份额,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有关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被继承人金某英的死亡证明。 三、亲属关系证明。 四、财产权利凭证。 本处向申请人张某根及张某平、张某萍、张某伟告知了继承、放弃继承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和在公证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人张某根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并承诺提供的上述材料如有虚假或有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返还继承的财产并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对张某根及张某平、张某萍、张某伟进行了询问,并进行了核实,现确认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金某英于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因病在无锡市去世。 二、被继承人金某英的父母亲均已先于其死亡;金某英结过一次婚,丈夫是张某根;金某英有三个子女,是儿子张某平、女儿张某萍和儿子张某伟。 三、在江苏银行无锡某某支行的存款XXXX元(账号:XXXX)为金某英与张某根的夫妻共有财产,现在金某英的份额成了她的遗产。 四、据申请人张某根及张某平、张某萍、张某伟称,被继承人金某英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张某根要求继承金某英遗留的上述银行存款份额。张某平、张某萍、张某伟均表示自愿放弃继承金某英遗留的上述银行存款份额,于XXXX年XX月XX日在本处自愿签署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银行存款的一半份额为金某英的遗产,应由其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金某英的父母均已先于其死亡;金某英的丈夫是张某根;金某英有三个子女,是儿子张某平、女儿张某萍和儿子张某伟。 现金某英的儿子张某平、女儿张某萍和儿子张某伟均自愿放弃对金某英上述遗产的继承权。故证明被继承人金某英遗留的上述银行存款份额由其丈夫张某根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锡城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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