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某(男) 和 苏某(女)是夫妻关系,共生育三个子女,均未成年。李某某于2019年11月23日因病死亡,生前李某某名下登记有两辆汽车,李某某的父母均健在。2019年11月28日,经李某某家人商量,决定将上述车辆先变更过户到苏某名下,于是来到我处提出申请办理车辆继承公证。李某某的配偶苏某、父母向本处提供了的证明材料为:1、公民身份证、户口薄; 2、婚姻状况证明;3、亲属关系证明。4、死亡证明、遗体火化证明。5、机动车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等。 我处受理此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指派公证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同时告知未成年人不能放弃继承权的法律规定,也查明李某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现苏某表示要求继承李某的遗产,李某的父母均表示放弃被继承人李某某的遗产继承权。 公证员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车辆属夫妻财产,一半为死者李某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李某某的父母表示自愿放弃继承,李某某的三个子女未成年,遗产应由李某的配偶苏某和三个未成年子女四人共同继承。但考虑苏某办理车辆变更过户需要,公证员建议苏某办理与三个子女监护权公证。最后,公证员运用《公证综合业务系统》分别出具了继承权和监护权两份公证书。 本案是一件车辆法定继承权公证,重点审查死者的亲属关系,以确定法定继承人,不能遗漏。 除按一般法定继承公证的要求审查外,还需要考虑未成人的继承权的问题。按民法总则的规定监护人不能代替未成年人放弃继承权,鉴于此,本案应按共同继承办理,至于车辆变更登记时,公安登记部门采用什么方式,申请人可使用监护权公证书办理。 本案中对被继承人的父母放弃继承权的真实意思要认真核实,不能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 本案是一件有监护权的法定继承公证,如果运用法律不当会造成未成年人的财产利益损失。通过办理法定继承公证和监护权公证保障了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利,为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提供了法定依据。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鄂孝昌证字第XX号 申请人:苏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湖北省孝昌县。 李甲,女,二〇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湖北省孝昌县。 李乙,女,二〇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湖北省孝昌县。 李丙,男,二〇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湖北省孝昌县。 李某,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湖北省孝昌县。 朱某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湖北省孝昌县。 被继承人:李某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址湖北省孝昌县。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苏某、李甲、李乙、李丙、李某、朱某某因继承被继承人李某某的遗产,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一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1、公民身份证、户口薄。 2、亲属关系证明。 3、死亡证明、遗体火化证明。 4、机动车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李某某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因病在湖南省长沙市死亡。 二、继承人苏某、李甲、李乙、李丙、李某、朱某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李某某遗留的财产,该财产为李某某生前遗留的机动车两台,一台为东风标致牌DC71XXXX小型轿车,车牌号为鄂A85XXX,发动机号为763XXXX,车辆识别代号为LDCXXXX,另一台为荣威牌CSA71XXXX小型轿车,车牌号为鄂A9XXXX,车辆识别代号为LSJXXXX,发动机号为A040XXXX。 三、据被继承人李某某的所有继承人苏XX、李X、李XX、李XX、李XX、朱XX称,被继承人李XX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李某某的配偶是苏某;李某某的儿子是李甲;李某某的长女是李乙;李某某的次女是李丙;李某某的父亲是李某,李某某的母亲是朱某某。 五、现苏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李某某的遗产,李某、朱某某均表示放弃被继承人李某某的上述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死者李某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李XX的父母到本处表示自愿放弃被继承人李XX的上述遗产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李XX的上述遗产由其配偶苏某、儿子李甲、长女李乙、次女李丙四人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孝昌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公 证 书 (2019)鄂孝昌证字第XX号 申请人:苏某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湖北省孝昌县XXXX。 关系人:李甲,女,二〇XX年X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湖北省孝昌县XXXX。 李乙,女,二〇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湖北省孝昌县XXXX。 李丙,男,二〇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湖北省孝昌县XXXX。 公证事项:监护 兹证明苏某某是李甲、李乙、李丙的母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苏某某是其未成年子女李甲、李乙、李丙的法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孝昌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