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刘某某,男,1955年7月17日生,大学本科文化,住南京市栖霞区。2016年7月28日,刘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6年2月23日起至2021年2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23日投送浦口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浦口监狱委托省政府指定医院对刘某某进行病情诊断,刘某某患高血压病2级很高危(合并脑梗死,双侧颈动脉粥样硬化斑块形成)。刘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本人或其亲属提出保证人。刘某某女儿向监狱提出申请并愿意作为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浦口监狱刑罚执行科对保证人资格进行了审查,告知保证人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由保证人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2018年4月13日,浦口监狱三监区召开全体监区民警会议,提出对刘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浦口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提请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合法,程序合规,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 浦口监狱刑罚执行科核实了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拟居住地。浦口监狱委托南京市栖霞区司法局调查评估刘某某对所居住社区影响、核实保证人具保条件。南京市栖霞区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保证人具备条件,同意接收刘某某社区矫正。 2018年4月16日,浦口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同意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同意后,监狱于4月16日至18日对刘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浦口监狱将提请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南京市钟山地区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检察机关无异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同意提请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6年4月23日,浦口监狱将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交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批。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处对刘某某病情诊断进行审查,同意浦口监狱对刘某某的诊断结论。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审查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认为罪犯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符合法定条件、符合法定程序,材料完整、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请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4月28日,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5月2日,浦口监狱将刘某某押送至出监后的居住地南京市栖霞区司法局,与栖霞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办理了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