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的妻子张某于2013年死亡,遗留有房屋一处,张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与王某系原配夫妻,从未离婚,生育了一子共一个子女,但据王某所述,张某于2003年在深圳曾捡养了一个女孩,但是并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据公证员了解,2003年,张某与同在深圳打工的妹妹一同周末出游,在某公厕外发现一个女婴,后张某将孩子抱回家抚养,并在老家以女儿的身份上了户,孩子至今不知实情。 公证员通过与王某交谈得知,自从收养了这个孩子,王某夫妇视如己出,孩子现在读高一,王某不愿告诉她收养的事。后经公证处工作人员到村委会及王某家附近走访,向村委会、王某邻居、亲属了解得知王某夫妇确实收养了一个女儿,王某夫妇对这个女儿非常好,比自己的儿子还更宠爱。 根据《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成立。王某夫妇在收养了女孩之后并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因此不符合收养法规定。但根据《继承法》及《未成年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公证员一方面考虑到张某的女儿在上高中需要较多抚养,又属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适当分得遗产。兼顾法理和情理,公证员考虑到王某多年来对养女视如己出,在抚养养女至成人还需要花费更多的经济收入,由于养女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无法继承张某遗产,建议由王某继承张某全部遗产,用于养女的教育与抚养,在王某儿子同意放弃继承遗产后,为王某办理了继承权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渝某证字第xx号 申请人:王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某区某地,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继承人:张某,女,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某区某地,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王某因继承被继承人张某的遗产,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王某及儿子王某乙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张某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王某与张某的结婚证、登记在张某名下的房地产权证。 本处向当事人告知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张某于2013年x月x日因病在某地死亡。 二、申请人王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张某遗留的财产:坐落于某区某地的房屋[住宅,以下简称上述房屋],上述房屋系王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是张某的遗产。 三、据被继承人张某的继承人王某、王某乙称,被继承人张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 四、被继承人张某的配偶系王某;张某只有一个子女,即儿子王某乙;被继承人张某的父母均先于张某死亡。 五、现王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张某的上述遗产,王某乙声明放弃继承被继承人张某的上述遗产[公证书证号:(2020)渝某证字第XXX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房屋系张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是张某的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张某的父母均先于张某死亡,现王某乙声明放弃继承被继承人张某的上述遗产,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张某的上述遗产由王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荣昌公证处 公证员 2020年12月28日